中評社北京5月17日電/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對於城鎮化、鄉村振興,對於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現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經濟日報發表國家發展改革委城市和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研究員馮奎文章認為,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要有“立”有“破”。“立”就是建立健全城鄉發展的體制機制;“破”就是下大力氣消除阻礙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壁壘。
“立”的辦法,主要措施手段就是政策要求、政策支持、政策鼓勵,就是搭建制度框架。以城鄉人口要素流動為例,就人口進城這一個方向而言,就要加大力度,放寬放開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限制,要求、支持與鼓勵各級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建立成本分擔機制,保證進城人口能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務;就人口入鄉這一方向而言,就是要制定財政、金融、社會保障等多種政策,吸引各類人才返鄉創業、興業、建業。推進城鄉融合發展,需要充分運用“立”的辦法,列出正面工作清單。“立”的方向完整準確地體現了國家對於城鄉要素流動、資源公平合理配置的政策要求。政府部門發揮主導或引導作用,實實在在投入資源,通過“立”搭建起城鄉融合政策的四梁八柱。從中外經驗來看,城鄉發展涉及公平正義某些方面的要求,必須依靠政府來“立”,單靠市場機制無法達到預期目標。
文章分析,推進城鄉融合發展,還要憑借“破”的辦法,找到哪些地方是城鄉要素流動的制度性“堵”點,集中火力予以攻克。
從要素的本質屬性來看,人才、勞動力、資金、土地等要素,天然地知道流向哪裡。農業人口知道進城,城裡人知道下鄉,其實這是人們的理性選擇。過去大量農業轉移人口要進城,是因為一些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政策設置了許多苛刻條件,增加了落戶難度。同樣,當前城裡人因投資、經商、養老願意下鄉入鄉,也因為鄉村的人才加入有許多障礙,導致下鄉不易。城鄉融合政策所要做的工作,就是順應這種選擇,幫助拆除阻礙流動的各種有形墻、隱性墻。
從城鄉融合發展的現狀來看,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城鄉融合發展方面已經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受制於城鄉二元管理體制,城鄉要素流動不暢、不充分的問題還沒有解決。阻礙城鄉要素流動的原因,主要是部分領域有“墻垛”,部分地段有“堵點”,部分水面有“礁石”,部分管道有“栓塞”。城鄉融合方面的政策重點,就應該是聚焦這些搬墻垛、移堵點、搬礁石、清栓塞,這些工作就是“破”。
從“立”也即鼓勵性政策多年運用來看,其效果需要具體分析。有的鼓勵性政策沒有政策實質性支持,光憑倡導效果不大;有的鼓勵性政策動用了過多的政策資源,對市場有擠出效應;有的鼓勵性政策過度使用,影響城鄉融合發展內在機制的形成;還有一類鼓勵性政策,在少數地方變成了形式主義,甚至搞成“運動”,地方幹部群眾非常反感。這些問題說明,鼓勵性政策很重要,但需要合理界定其範圍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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