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21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將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根據陸委會送抵“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兩岸政治議題具有重大政治影響性,必須有更嚴謹的規範、尋求更高的社會共識,否則在台灣內部會帶來更多爭議與紛擾。
“行政院會”3月28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5條之3,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做為協議項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排定議程審查本案。
中央社報道,根據陸委會送抵“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中國大陸於1月2日提出所謂“習五條”,強化對台促統融合力道、不放棄武力攻台及探索所謂“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等主張,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中曾提及政治議題協商,但尚未制定嚴謹的監督機制。
書面報告指出,兩岸政治議題具有憲政及重大政治影響性,不同於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的一般協議,法制上對於兩岸政治協議的處理程序,必須有更嚴謹的規範,而且必須尋求更高的社會共識,否則在台灣內部會帶來更多爭議與紛擾。
陸委會表示,未來立法通過後,兩岸洽簽政治議題協議,適用兩岸條例的處理程序,一般性協議則適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處理程序,在雙軌制下,政治議題協議與一般性協議都有適當機制可以依循,兩者相輔相成,沒有重複規範問題。
書面報告指出,為了讓兩岸政治議題協議協商公開透明,“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為充分落實“國會”監督精神,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劃,應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始得開啟協商。
等到完成談判協商後,應於15日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報告,及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協議草案並應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即為協議草案通過,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始為通過,落實主權在民精神。
陸委會指出,這次修法也明確定義“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毀棄或變更,不應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的項目。
對於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也針對兩岸洽簽政治議題協議,建立高門檻的“國會”審議及公民投票監督程序,陸委會表示,內容與行政部門規劃精神一致,考量行政部門已提出修正草案,仍建請支持行政部門提出的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