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9日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農民財產權利的增多必然有利於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但農民財產權利的實現則涉及一些深層次問題。
經濟日報發表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張曉山文章分析,農民擁有的最重要財產,是他們以農村集體成員身份共同擁有的農村土地資源。落實農民財產權利,首先就是落實農村土地財產權利。農民對土地財產權利的實現過程,是土地要素逐步市場化的過程,農業轉移人口加速市民化的過程,也是城鄉二元結構逐步消除、城鄉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過程。
長期以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的主要依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落實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利,涉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分配關係及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格局等全局性、深層次問題。如果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大幅提高,也就意味著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份額大幅減少,地方政府依賴“土地財政”的發展路徑將難以為繼,一些用於民生改善的資金也將面臨後繼乏力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理清中央與地方之間財力與支出責任的劃分、財政分配關係以及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調整等關鍵性問題,這只有靠全面深化改革來推進解決。
文章稱,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政府的職能也在發生轉變。各級政府的基本任務從實現經濟增長這個單一目標,轉為實現經濟發展、保護產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保護環境等多重目標。應抓緊制定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的改革方案,將更多財政資源向地方和基層傾斜,有效化解地方債務壓力,使地方政府自身具有實現提供公共服務、維護市場秩序等多重目標的財政能力。
文章提出,要更好地推進農民集體將建設用地和空閑農房出租、合作、入股、聯營,需要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使城市的先進要素(資本、技術、管理等)與農村的要素更緊密結合,土地、勞動力與資本應形成相對均衡的利益格局。只有在要素市場更加開放流動,農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進一步有效保障,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大幅提高才有可能成為現實,農民的消費潛力才能真正發揮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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