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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以為自己有司法豁免權?
http://www.crntt.hk   2022-12-25 22:43:12
  中評社北京12月25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幹犯欺詐罪被判入獄5年零9個月以及罰款200萬元。法院的判決隨即惹來西方口誅筆伐,這是意料之內,但萬萬沒想到,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賴斯居然把此案與“言論自由”混為一談,煞有介事地呼籲中央政府“尊重香港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雲雲。

  普賴斯如此無的放矢,不禁讓人懷疑他有否搞清事情始末。黎智英的判決根本與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沾不上邊。即便是他的律師團隊,也不曾使用這兩項自由作為辯護理據。

  借“自由”抹黑中央和特區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隨即反駁普賴斯的言論,指出美方企圖為犯罪分子洗白,對普賴斯和少數美國國會議員的不負責任言論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公署發言人表示,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言論、新聞、結社等權利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但權利自由不是違法犯罪行為的“通行證”,不是罔顧法律之人的“免罪牌”,更不是反中亂港分子的“特權書”。特區政府也發聲明譴責美國罔顧事實,作出失實、誤導和幹預司法公平審訊的荒謬言論。

  總部設在紐約的“人權觀察”也罔顧事實,誣稱特區政府以“莫須有”的罪名控告黎智英,甚至抹黑中央政府,稱“北京的意圖一目了然”雲雲。

  黎智英的案情其實非常簡單。壹傳媒集團於1998年4月以非常低的價格向香港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一塊土地作為《蘋果日報》的總部。科技園公司在租約上清楚列明,不得把處所用作出版、印刷以外的用途。然而,黎智英在17年間,一直容許他名下的企業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其間沒有向業主申報此事。黎智英刻意隱瞞力高顧問公司占用蘋果大樓,并非一般的民事違約,而是觸犯了欺詐罪,讓該公司免繳高達1.1億元的補地價。由於本案的業主是政府持有的公營機構,這筆巨額損失變相由公衆埋單。

  黎智英的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整個審訊過程,包括庭上出示的證據均向公衆公開。壹傳媒前財務總監兼營運總裁周達權是控方其中一位主要證人,他在庭上指證黎智英對力高顧問公司占用蘋果大樓完全知情,并有份促成事件。他為黎智英的罪行提供重要證據細節,例如承租人多年未有將力高放在大樓的水牌中,證明當事人存心隱瞞事件。<nextpage>

  科技園公司以往會為蘋果大樓每半年進行一次例行檢查,但黎智英多年來從未向業主披露力高顧問公司的存在,這一點足以證明他刻意隱瞞該公司非法占用大樓。

  法官在宣讀判詞時表示,黎智英以一個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及實體報刊作為“保護傘”,顯示他在欺詐案中擔當重要角色。并指出,這是一宗有組織、有預謀以及歷時多年的欺詐案,因此不應把控罪等同攻擊新聞自由,為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

  欺詐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法官在庭上列出多項加刑因素。第一,黎智英違反租約長達17年;第二,他從中獲得巨大的利益;第三,他利用媒體機構作為“保護傘”來行事,令業主甚至執法機構不敢貿然采取行動;第四,力高的個案并非單一事件,因為事件曝光後,至少有十間公司遷出涉案地址;第五,案件并非一人行事,而是多人合謀犯案;第六,黎智英的下屬刻意誤導科技園公司的監察人員,以致後者未能察覺違規情況。

  坐實黎智英西方代理人身份

  根據以上因素,法官把黎智英的量刑起點定為6年監禁,考慮到案中各項減刑因素後判處黎智英5年零9個月監禁。此案對公帑收益造成重大損失,判處較長的刑期是合情合理之舉。

  若果黎智英不服判決,他大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至終審法院亦可。終審法院的法官定會緊守法治精神,確保他獲得公平的審訊。

  審訊結束後黎智英的兒子大聲叫屈,又促請英國政府采取行動搭救其英籍父親。今時今日,香港竟然還有人認為外籍人士享有司法豁免權,可以淩駕於香港法律之上,這實在令人愕然。作出如此舉動,不正是向世人表明其親擔當西方代理人和走卒的身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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