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更新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新增了“貸款產品的年化利率”要求。
今年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在這起案例中,雙方借款合同約定利率11.88%,載明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但實際利率高達20.94%。法院判決,要求貸款方歸還多收取的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團隊負責人沈竹鶯表示,實踐中,一些貸款機構利用其與借款人在專業知識上的不對稱,通過展示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費用等,掩蓋較高的實際利率,或是以服務費等名目收取“砍頭息”等方式,給金融消費者帶來“利率幻覺”。該案依據民法典規定,認定貸款人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合同義務,對規範貸款業務,促進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政策要求具有積極作用。
對金融機構影響幾何
“未來,互聯網金融機構在助貸、聯合貸款等方面的收入將明顯降低。”蘇寧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孫揚認為,利率透明化後,將明顯壓降助貸、聯合貸款等渠道資產方的渠道費,從而促使銀行類金融機構加速轉向建設自營貸款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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