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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理論、實踐與話語意義
http://www.crntt.hk   2020-11-09 18:00:09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
  中評社╱題: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理論、實踐與話語意義 作者:段磊(武漢),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徐瑩(武漢),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兩制”台灣方案的提出,不僅駁斥了“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在台的適用形式僅限於“港澳模式”這一錯誤觀點,也進一步論證了“兩制”台灣模式是優於“港澳模式”的在台適用形式。明確“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在台灣可以擁有不同於“港澳模式”的適用形式。“一國兩制”不僅是一個國家統一模式,還是一個國家治理模式,其最終目的是在目標地區長期、穩定地實行。因此,“一國兩制”不僅著眼於台灣問題的解決,也重視對港澳地區的治理,更強調對國家統一與治理的全局性把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其適用有賴於具體的實現形式。“兩制”台灣方案作為兼顧台灣地區現實、照顧台灣同胞感情和保障台灣社會利益的制度設計,是為解決台灣問題而進行的理論預設,其目的在於推動兩岸復歸統一,實現對台穩定治理,其實踐對象僅為台灣地區,具有高度的指向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①“統一”已成為當前兩岸關係發展的主題詞。“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大陸一貫堅持的解決台灣問題的最佳方式。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倡議,豐富了“一國兩制”科學構想的理論內涵和實現方式,對我們深化“反‘獨’促統”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台海形勢更加複雜嚴峻,國家統一面臨來自理論、實踐、話語等多個層面的現實挑戰,這就需要我們提出一套具備充分理論基礎支撐、契合中國國家統一實際、匹配兩岸交流交往現實情況的國家統一制度安排方案。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倡議,兼具對中國特色國家統一理論重大發展的理論意義、明確專門用於解決台灣問題獨有方案的實踐意義和充分把握兩岸統“獨”話語爭論主動權主導權的話語意義。充分理解、領會這三重戰略意義,有助於我們消除不少現實存在的認識誤區,堅定通過“一國兩制”實現國家統一的決心和信心,明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正確方向。

  一、理論意義:對中國特色國家統一理論的重大發展

  從歷史和現實的雙向視角來看,面對極為特殊、複雜的國家統一問題,當代中國正發展形成一套立足中國國家統一現實、以“一國兩制”方針為主軸的中國特色國家統一理論。“兩制”台灣方案的提出,是對以“一國兩制”為主軸的中國特色國家統一理論的進一步豐富和具體化,尤其對“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和台灣問題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形成“一國兩制”在台灣具體實現形式的具體方案,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具體說來,其理論意義主要體現在方法論、制度論和實踐論三個方面。

  第一,在方法論上,區分“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與具體實現方式。鄧小平等老一輩黨和國家領導人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不僅是一種解決國家統一問題的具體方式,更蘊含著深刻的基本精神,這些基本精神貫穿於“一國兩制”方針的提出、實施與發展的全過程。“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是適用於解決國家統一問題的重大理論創新,其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寬容的態度處理國家統一問題,避免在國家統一過程中形成一種“非此即彼”的鬥爭性思維模式,最大可能降低國家統一的制度成本。“一國兩制”方針提出之時,正是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激烈鬥爭的時代,然而,鄧小平卻創造性地提出了在一個國家之內可以讓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以一定方式同時存在的“一國兩制”偉大構想,這一構想正是秉持著以寬容的態度處理國家統一問題的基本精神,將“制度之爭”、“意識形態之爭”置於國家和民族利益之下,以更為平和的方式解決國家統一問題。二是以和平的方式解決國家統一問題,避免以戰爭方式實現國家統一造成的國家發展停滯和各區域人民之間的情感裂痕。②眾所周知,無論是在中國的歷史上,還是在世界其他國家的歷史上,戰爭往往是實現國家統一的唯一方式,似乎沒有一場“你死我活”的戰爭,就無法獲得國家的統一、無法維護主權的完整。但是,即便是以國家統一為目的的戰爭,也註定會為國家的發展、民族的情感帶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可能持續影響幾代人。因此,如果能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統一問題,讓一個國家的不同區域在沒有“刀兵相見”的情況下,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實現統一,就能夠最大限度保障整個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也正是蘊含著這種和平統一的基本精神。我們必須認識到,相同的基本精神可以通過不同的具體實現方式貫徹落實,在“一國兩制”基本精神的影響下,在解決不同具體問題的過程中,“一國兩制”可以有不同的實現方式。習近平總書記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倡議,在大陸方面以往有關“一國兩制”闡釋的基礎上,創設性地提出了“‘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③,明確“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在和平性與包容性的前提下,在不同問題上可以具有不同的具體實現方式。這一倡議的提出,意味著“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與其具體實現方式可以區分,通過初步廓清二者的理論界限,能夠從方法論層面解決這一制度設計在總體理論指導和具體實現形式上的適配難題。同時,“一國兩制”具體實現形式的提法,能夠為後續國家統一與治理理論的發展提供空間,從而為“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落實提供更為細化的理論支撐,緩解理論適用與實踐需求之間的張力。

  第二,在制度論上,區分“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與差異制度載體。“一國兩制”雖是鄧小平為解決台灣問題而提出的政策主張,但卻首先在港澳地區實施。根據1982年《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實踐,特別行政區制度成為實現“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制度載體。鄧小平在最早提出“一國兩制”方針時,也曾做出過“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④等表述。這讓不少人認為,特別行政區似乎是“一國兩制”的唯一制度載體。但是,這種認識顯然過於局限了“一國兩制”的制度載體形式,更讓這一具有龐大理論容量的理論設計受到過多束縛。在這種觀點影響下,台灣社會也一直存在一種以港澳的“一國兩制”制度實踐類比台灣的情況,不少“台獨”分裂分子更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治理中出現的問題,對其進行歪曲污衊,致使對“一國兩制”的拒斥成為台灣地區的一種“政治正確”。事實上,實現“一國兩制”基本原則的制度載體可以是多樣化的,雖然1982年《憲法》僅規定了特別行政區這一可能的制度載體,但卻從未將“一國兩制”等同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在提出“兩制”台灣方案時也未囿於現行的特別行政區制度,而是倡議兩岸共同探索統一方案,強調“‘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⑤,以期通過尊重實情與開放參與,在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為形成切合台灣實際的“一國兩制”制度載體提供理論支持,從而為“兩制”台灣方案的制度載體提供更多的可能性,為“一國兩制”方針增添了新的制度活力。

  第三,在實踐論上,形成充分考慮台灣實際情況的個性化解決方案。在既有文獻中,不少學者將“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實現形式稱之為“一國兩制”台灣模式,並認為“一國兩制”既然有適用於香港的“香港模式”,也一定會產生適用於台灣的“台灣模式”⑥,更有學者以“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為題形成系統性研究。然而,在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中,卻沒有使用“台灣模式”一詞,而是代之以“台灣方案”。從詞源學上看,“模式”本質上是一種方法論,是對解決某一類問題的方法進行系統性、理論性地歸納總結。⑦與表達類型化特徵的“模式”一詞不同,“方案”則是一種針對特定問題的個性化解決路徑。習近平總書記以“兩制”台灣方案一詞概括“一國兩制”與台灣具體情況的結合形態,既能表明這一方案對“一國兩制”基本精神的繼承,又能體現出方案本身對台灣現實情況的個性化思考。具體來說,“兩制”台灣方案沿襲了“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其所預設的共同探索空間兼具“一國兩制”所提倡的包容性、廣泛性和平等性;同時,這一方案也為“一國兩制”的個性化實現提供瞭解決方案,即祇要符合“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基本前提和“兩岸共謀統一”的基本目標,大陸和台灣即可不限主題就任何有關國家統一的事宜展開平等對話協商並達成制度性安排。因此,立基於共同探索的“兩制”台灣方案所形成的制度空間,既能充分反映出兩岸共識,又能兼顧到台灣同胞的具體訴求,其實質是形成適用於解決台灣問題的個性化制度設計群組。

  二、實踐意義:首倡專門用於解決台灣問題的統一方案

  兩岸關係的主要矛盾自1949年後長期表現為以“意識形態”之爭為外在形態的“政權之爭”,但在20世紀90年代後,台灣方面政治格局的變化助長了“台灣主體性”意識的增長,促使這一主要矛盾的內容發生了轉變,⑧以“國家認同”之爭為外在形態的統“獨”之爭開始主導兩岸關係的發展方向。現階段,“台獨”分裂勢力已形成一套以“制度差異”為核心的“拒統”說辭,這套說辭在實踐中對“一國兩制”的攻訐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將“一國兩制”與港澳模式綁定,藉助香港治理過程中發生的一些風波,引發島內民眾對國家統一、“一國兩制”的焦慮、抗拒的心理。二是通過強調兩岸現有制度存在的差異,通過對大陸制度的“汙名化”,塑造兩岸因政治制度不同而存在“根本對立”的假象。“兩制”台灣方案作為立基於“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區別於港澳模式的中國特色國家統一制度續造⑨,以其三重理論內涵為基底,分別對上述攻訐進行了有力的回擊,具有重大實踐意義。

  一方面,通過明確“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在台灣的適用形式是獨特的“兩制”台灣方案,駁斥將“港澳模式”完全等同於“一國兩制”的觀點。作為因國內長期的政治對立導致的國家尚未統一問題,台灣問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兩岸復歸統一與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存在著本質區別。若在台灣問題上簡單地複刻“港澳模式”,極有可能因不適配的制度嫁接引發“排異”反應,最終激化兩岸在統一問題上的矛盾。台灣部分團體與個人藉此將“港澳模式”與“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相等同,意在否認台灣存在其他可供適用的統一設計,從而避免“一國兩制”在台落實為具體的治理制度。“兩制”台灣方案的提出,不僅駁斥了“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在台的適用形式僅限於“港澳模式”這一錯誤觀點,也進一步論證了“兩制”台灣模式是優於“港澳模式”的在台適用形式。一方面,明確“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在台灣可以擁有不同於“港澳模式”的適用形式。“一國兩制”不僅是一個國家統一模式,還是一個國家治理模式,⑩其最終目的是在目標地區長期、穩定地實行。因此,“一國兩制”不僅著眼於台灣問題的解決,也重視對港澳地區的治理,更強調對國家統一與治理的全局性把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其適用有賴於具體的實現形式。“港澳模式”作為“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在港澳地區適用過程中衍生出的概念,本質上是對治理事實的一種描述,既不等同於“一國兩制”本身,也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論體系,其在解決台灣問題上的意義有限。而“兩制”台灣方案作為兼顧台灣地區現實、照顧台灣同胞感情和保障台灣社會利益的制度設計,是為解決台灣問題而進行的理論預設,其目的在於推動兩岸復歸統一,實現對台穩定治理,其實踐對象僅為台灣地區,具有高度的指向性。就此而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在台灣地區的適用形式當然可以表現為與“港澳模式”不同的“兩制”台灣方案。另一方面,“一國兩制”在台具體適用形式的最優解是“兩制”台灣方案。“一國兩制”作為中國老一輩領導人為解決國家統一問題而做出的政治決斷,被視為一項基本國策適用於港澳地區的治理,其所形成的“港澳模式”理論體系尚未完善,在實踐中又遭遇“港獨”等勢力的破壞。“一國兩制”在香港的示範致使部分台灣民眾對其持拒斥態度,強硬在台適用“港澳模式”不僅會導致制度“排異”出現,更會激發民眾的抵觸心理。“兩制”台灣方案脫胎於“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強調兩岸共同探索,在堅持和平統一的基礎上最大程度地吸納台灣民眾的訴求、開放台灣地區參與,其所形成的方案必然體現並保障台灣同胞的利益。因此,“兩制”台灣方案能夠通過共同探索、充分溝通與開放參與克服“港澳模式”因準備不足而出現的問題,同時保證自身能在最大程度上免疫台灣內部的“排異”反應,提升其作為“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在台適用形式與台灣現實之間的適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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