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總額有變化
《通知》明確,針對紅籌企業法定股本較小、每股面值較低的情況,明確在適用科創板上市條件中“股本總額”相關規定時,按照發行後的股份總數或者存托憑證總數計算,不再按照總金額計算。
具體來看,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適用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第2.1.1條第一款第二項時,調整為“發行後的股份總數不低於3000萬股”;適用第2.1.1條第一款第三項時,調整為“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適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一款第二項時,調整為“發行後的存托憑證總份數不低於3000萬份”;適用第2.1.1條第一款第三項時,調整為“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後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
營收標準更明確
《通知》明確,對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相關條件中的“營業收入快速增長”這一原則性要求,從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同行業比較等緯度,明確三項具體判斷標準,三項具備一項即可;
同時明確規定,“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大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上述具體要求,充分落實科創板優先支持硬科技企業的定位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