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規定受聘勞動者因疫情影響無法按約定入職,用人單位以靈活用工方式已經安排勞動者提供勞動的,開始提供勞動之日為用人單位開始用工之日;用人單位可以採取靈活方式進行試用考察,雙方協商順延試用期不違反“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精神;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崗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隔離期間工資怎麼算?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結束治療進行隔離觀察期間,或勞動者返京到崗上班須先行隔離觀察14天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解答》明確,上述期間不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隔離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的,工資待遇支付參照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工資待遇支付視具體情況而定。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假)、綜合調劑使用2020年度內休息日的,按照相關休假規定或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後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後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對於滯留湖北未返京勞動者自2020年3月起基本生活費的發放,按照《關於穩定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勞動關係有關措施的通知》執行。出差執行工作任務的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