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傳統金融機構,P2P業務不需要承擔金融監管成本和相關責任,不適用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做出的最低資本金、杠杆倍數、高管准入、風險管理等要求,不經監管允許即可依托互聯網技術拓展全國範圍業務,所謂依靠金融創新形成的“成本優勢”“技術優勢”“靈活性優勢”等自然十分顯著。最終,P2P網貸行業在利用監管空白實現規模快速擴張的同時,相應的風險也在快速積累乃至集中爆發。
推進行業市場出清和良性發展
《孫子兵法》有雲:“凡戰者,以正合,以奇勝”。P2P行業發展同樣要“守正出奇”,首先是要基於P2P行業的本質特征推進行業監管和合規經營,其次才是開展金融創新和提升金融服務效率。
P2P行業的一個重要發展特征是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強穿透性”而形成的強大動員社會儲蓄能力,本質上是小額公開的證券發行。未來對於P2P行業的監管需要以證券公司監管為基準,構建統一的監管標準,在平台的設立上要有較高准入門檻,對平台運營要有相應的資本金、現金流、杠杆率、高管資格等要求,更加強化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準確性標準等等。
可以想見,當前我國絕大多數P2P平台都不會符合監管要求,P2P平台退出市場將常態化,很可能只有極少數優質平台可以獲得相關牌照持牌經營,從而實現市場有序出清、良性發展。
同時,我國仍需要進一步發揮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突破性作用,推進我國金融體系的市場化改革發展進程。我國正加快推進P2P網貸機構接入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百行征信等信用平台,這為P2P行業基於高質量信息披露加快金融創新創造了條件。
P2P業務相當於一般的證券發行行為,具有小額、多次、高頻等特征,十分吻合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我國可以在P2P業務領域探索債券發行註冊制改革,大力推進中小企業利用P2P渠道發行債券融資,提高P2P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來源:中國網 作者:餘凌曲(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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