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北檢起訴馬英九 萬言書新聞稿全文
http://www.crntt.hk   2018-07-10 13:41:32
檢方製作精簡簡報向媒體說明。(中評社 張嘉文攝)
 
  附件Q&A

  一.三中案業經特偵組於 103 年 7 月 31 日予以簽結,為何北檢又分案偵辦?
  
  1.檢察機關以內部行政“簽結”之方式將案件偵結,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03 條第 4 款之適用。

  2.本署係經告發人王〇富、胡〇信、徐〇勇、周〇榮、林〇同、黃〇宏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自 105 年 8 月間起陸續告發,始行分案偵辦。
  
  3.本案起訴之範圍除三中案外,尚擴及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之事實,且本署歷經 2 次搜索及向相關公司、國民黨及事務所函調資料等偵查作為後,確實發現多項被告3人涉案之新證據,是本案自不受前案特偵組簽結之效力所拘束。

  二. 國民黨處分黨產,對國家社會造成何種損害?為何要進行司法訴追?

  1. 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登記資本額分別高達 349 億 6,230 萬 7,550 元及 132 億 2,500 萬元。

  2.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尚經由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發行商業本票,以及發行公司債等方式,向金融機構及社會投資大眾籌集資金使用,迄至 94 年 6 月 30 日,前開債務未清償餘額,分別高達 120 億 2,200 萬元、 68 億 7,100萬元,至 94 年 12 月 31 日,則仍各有 96 億 6,192 萬元、67 億 1,900 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

  3.故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財產處分事項除與該等公司及股東國民黨之利益相關外,尚涉及公司員工、債權人及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且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資本額、債務均龐大,其財務狀況之良窳及資產處分之事項均足以影響證券市場之穩定及社會金融秩序。

  4.以三中案而言,中影公司名下之日產戲院、中廣公司所接收日據時期台灣放送協會之土地、由政府補助款項或以徵收方式取得之不動產,均存有係國民黨不當取得之爭議,而舊中央黨部大樓所坐落土地亦屬之,若率以處分,將提高國家請求返還及追償之複雜性及困難度。

  三.被告馬〇九是否屬證交法 171 條第 1 項第 2 、 3 款規範之行為主體?

  1.為達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經理人之認定,應採實質認定標準,“最高法院”著有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250 號判決足參。

  2.被告馬〇九雖於名義上非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然其行為時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股東國民黨之黨主席,並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等交易案中居於實際決策之地位,而指揮董事、經理人即被告張〇琛、汪〇清執行業務,實質居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角色。

  3.且被告馬〇九與具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張〇琛、汪〇清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犯論。

  四、本案被告馬〇九曾聲請移轉管轄,何以仍由本署偵辦?本署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

  被告馬〇九就本案固曾於 106 年 12 月 13 日分別向“最高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檢署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其他地方檢察署偵辦,惟“最高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檢察署均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馬〇九之聲請於法無據,乃將其聲請函轉本署依法辦理,此有“最高檢察署” 106 年 12 月 18 日 106他 3130 字第 10699155021 號函及台灣高等檢察署 106 年12 月 15 日檢紀水 106 他 1790 字第 1060001311 號函可稽;又本案因被告之住所地、犯罪地均位於本署轄區,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署自有管轄權,殆無疑義,被告馬○九雖依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以本署偵辦本案難期公平為由聲請移轉管轄,惟其聲請尚乏具體事證,且所述事由經核亦非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布之“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應行移轉管轄之事由,況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於檢察官偵查中得否準用亦無明文規定,本署因認被告馬〇九所請尚屬無據,已於 107 年 1 月 19 日以北檢泰號107 聲他 32 字1079005940 號函覆被告馬〇九,故本署偵辦本案於法有據,並無管轄權之疑義。

  五.三中案及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總共造成國民黨及黨營事業多少損害? 

  1.積極損害部分:

  (1) 三中案部分已致中投公司實際於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 4 億 9,430 萬 4,397 元之損害、於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 18 億 231 萬 6,650 元之損害 、 於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受有 15 億 5,270 萬 391 元之損害 ,合計積極損害金額高達 38 億 4,932 萬 1,438 元。

  (2) 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部分則受有 5 億 9,712 萬 8,278 元之損害。

  2.消極損害部分: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已致應收股款債權 28 億 4,530 萬元無法實現之消極損害。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