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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多案構想
http://www.crntt.hk   2022-04-12 00:12:28
  中評社╱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多案構想 作者:朱磊(北京),閩南師範大學教授

  【摘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一國兩制”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加以法制化、具體化,經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實踐與驗證,已經由理論構想進入全面實踐,但在台灣問題上的應用還在探討。本文提出,依據統一台灣的不同方式,“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會有不同內容,和平統一下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自治程度較高,非和平統一下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自治程度較低,這是由兩岸統一後面臨的具體形勢不同決定的,共同目標都是要實現台灣善治。因此,“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其實是多套方案,根據國家統一進程的形勢變化而選擇具體方案,并動態調整。

  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既是和談方案,也是實施方案

  “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根本目標,是要促進兩岸融合,實現台灣善治。融合是趨同化異的必經之路。兩岸統一前與統一後均要進行長期融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各項方案和內容,應符合兩岸根本利益、有利於兩岸融合。

  祇要有利於實現該目標,即使兩岸通過非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一國兩制”也可以在台灣實施,祇是不再需要得到台灣當局認可或認同。因此,如果兩岸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就是和談方案;如果兩岸以非和平方式統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就是實施方案。

  “一國兩制”是中國共產黨在解決國家統一問題上的偉大創舉,體現了中華文化“求同存異”、“和而不同”的理念。由於率先應用在香港和澳門回歸問題上,於是先有了“一國兩制”港澳方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提出,主要是著眼於台灣問題與港澳問題的差異:⑴港澳問題是外國殖民者強行占領的產物,台灣問題是內戰遺留的產物;⑵港澳問題是中國政府與英國及葡萄牙政府通過外交談判解決,台灣問題需要中國人內部解決;⑶港澳問題的處理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台灣問題的處理被要求對等談判;⑷港澳問題的解決沒有主權爭議,台灣問題的解決既有治權問題又有主權問題。以上差異決定了“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內容將與“一國兩制”港澳方案有顯著差異。

  另一方面,“一國兩制”的台灣方案和港澳方案具有一個重要的共同點:均旨在設計出可以讓各方接受的國家統一實施方案。可是,如果國家統一的實現并不是通過和平談判的方式,那將意味著國家統一實施方案無需考慮必須能讓雙方接受。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到“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是和談方案還是實施方案。

  如果是和談方案,則目標重點落在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為了讓和平談判能够產生實質結果,需要設計出能讓各方接受的可實現共同發展的國家統一方案。在這個方案中,為了以和平方式實現統一,大陸可能需要在多領域調整法律法規架構,主動適應與配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但如果是實施方案,則目標重點在於兩岸統一後的台灣治理。即使統一台灣的方式不是完全和平方式,也可以在統一後實施“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關鍵是要設計出最符合實際需要的促進兩岸融合的國家統一方案,而這個方案不需要以各方均能接受為前提,方案設計的宗旨是要讓台灣與大陸在統一的國家中穩定繁榮發展。

  在現實應用中,不同的綜合壓力情境下,“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定位會有變化。面對不同的現實情況,可根據綜合壓力等級選擇具體方案。此外,具體方案對台灣島內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區域會做出差異化的針對性處理。

  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既是靜態方案,又是動態方案

  如果台海兩岸能够馬上坐下來協商關於國家統一的和平談判,此時大陸方面提出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是靜態方案,方案中所有的設計都是根據當前國際及兩岸形勢提出的解決辦法。但現實情況是,兩岸目前無法立即就國家統一進行官方協商,何時具備和平談判的條件也不確定,那麼此時研究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就祇能是動態方案,方案中的很多設計要根據形勢發展變化有不同預案。因此,“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既可能是靜態方案,更可能是動態方案。特點包括:

  1.條件性。方案內容不是固定不變的僵化教條,而是依據不同形勢設計不同內容。台灣問題演化的現實條件存在多種情況,方案預案也有衆多子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具體內容需要根據條件的變化而變化。40年前設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肯定與現在的內容不同;武力統一條件下設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肯定與和平統一條件下的內容有所不同。不同前提條件下存在不同的最佳方案。

  2.辯證性。“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內容既有不變之處,也有可變部分。原則性的內容不可變動。不能背離“一國”原則和統一目標,始終牢牢把握“兩岸同屬一國”這一兩岸關係的根本屬性。但在“兩制”方面,如何理順兩岸政治定位、合理安排統一後的權力分配等問題的解決方案均是可變的、可談的。這些可變內容要依據形勢發展和國際環境而定,一旦定案,付諸實施,則相當長時期內基本成為了不可變內容。正確把握和處理“一國”與“兩制”的辯證關係,既是“一國兩制”的精髓,也是統一後台灣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3.反饋性。方案內容與現實形勢互相作用,具有不斷改進和豐富的發展特徵。在對統一後台灣的治理過程中,“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要發揮促進兩岸融合、增進兩岸繁榮的目標功能。由於形勢和具體情況均處於不斷發展過程中,一度有效的方案內容也許會隨著時間變遷而失效或不是最有效,此時應根據反饋效果改進方案內容。

  這種具有反饋功能的動態方案設計不僅可以應用於“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還能體現在解決台灣問題的主要思路中。當雙方分歧較大、一時難以解決時,動態解決方式優於靜態解決方式。靜態解決是立即找出辦法消除分歧。可是有些分歧很棘手,如果強行消除,損失及後遺症過大,而延後解決,也不會產生太糟糕的影響,這時就可以采取動態解決的辦法,暫時擱置爭議,在形勢發展中尋找和培育變化。這些變化可能是分歧縮小了,也可能是手段增多了,還可能是強弱拉大了,解決分歧的機會也許就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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