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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法理闡釋及其實踐意義
http://www.crntt.hk   2024-07-27 00:13:46
 
  二、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習近平講話的理論解讀

  以“中華民族共同體”重新凝聚兩岸中國人的歷史認同、文化認同和政治認同,以“民族一中”鞏固和深化“政治一中”,將民族的歷史、文化深厚資源激活以打破“台獨”主義“去中國化”的政治操作和意識形態扭曲,這是新時代民族復興與國家統一的重大使命。二次“習馬會”對該使命有高度共識和實踐自覺,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從歷史、法理和實踐三個層面具體展開了“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新內涵和新論述。

  (一)台灣屬於中華民族的文明史根據

  從歷史層面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台灣史屬於中華文明五千年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民族一路走來,書寫了海峽兩岸不可分割的歷史,鐫刻了兩岸同胞血脈相連的史實。”中華文明具有自身的特性和優勢,突出表現為連續性、創新性、統一性、包容性與和平性,其中“向內凝聚”的統一性追求,是文明連續的前提,也是文明連續的結果。⑩“兩岸同屬中華民族”是有著“不可分割”的歷史根據的,而其根本原因在於中華文明的特性,尤其是連續性和統一性。文明不同於文化,前者是族群生聚繁衍達到一定程度與規模的規範性集體生活方式和框架,在類型和數目上是有限的,而後者則更多偏向於任何一個族群的自然生活方式,一種人類學的直觀和記錄,無論其具體發展程度與規模如何。中華文明是“廣土巨族”在漫長歷史時空和地緣範圍內凝聚升華而成的人類少數幾種大規模、系統化的文明體系,對中華民族內部不同區域、族群和具體文化類別具有強大的凝聚力與整合力。五千多年來,台灣人與台灣地區就是在這樣的中華文明與中華民族的“向內凝聚”框架中存續的,從而產生了“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穩定、連續和強大的歷史文化認同,并有力支撑了兩岸中國人對一個中國的政治認同和政治建構。

  在2022年中央發布的第三份涉台白皮書中,兩岸關係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基礎與紐帶被更為具體詳細地揭示和闡釋,白皮書提出:“台灣自古屬於中國的歷史經緯清晰、法理事實清楚。不斷有新的考古發現和研究證明海峽兩岸深厚的歷史和文化聯繫。”⑪“政治一中”因台灣在近現代遭遇的殖民史而有波折,但兩岸中國人對“民族一中”始終保持高度認同,并以此為根據展開政治抗爭,共同為國家統一奮鬥犧牲。習近平總書記講話中特別提到五千年歷史中,兩岸同胞“共禦外侮、光復台灣”的歷史和榮光。兩岸復歸統一,不僅是當代兩岸中國人的福祉所繫,更是對“兩岸同屬中華民族”之歷史與政治責任的回應和承擔。基於上述歷史事實和兩岸中國人的歷史文化認同,“自古以來”的宏大民族史叙事就具有了堅實的根基和廣泛的認同。

  八二憲法序言第九段對台灣與祖國的“不可分割的歷史”進行了法理轉化,規定了“兩個神聖”條款,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文明與中華民族的當代政治代表,承續了主權、領土和人口,台灣是其“神聖領土”的一部分。神聖性的根源不是簡單的政治宣示或有限時間的政治功業,而是五千年文明史和中華民族史的沉澱與凝聚。對“神聖領土”的統一是“全中國人民”即中華民族的“神聖職責”。這種神聖性在歷史和法理上的穿梭、叠加和強化,展現了中華文明的“大一統”政治理性和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團結統一倫理。對這一神聖性的任何挑戰,均可視為中華民族之公敵,亦成為中國憲法之公敵。

  “台獨”分裂勢力以所謂的本土主義或“想象的共同體”民族理論試圖顛覆中華文明與中華民族史觀及其認同根基,在理論上是偏頗的,在政治上是幼稚的,在法理上則屬於歷史虛無主義和違憲,必須進行批判和懲治。台灣陸委會所謂“炎黃子孫衹是中國古代的傳說”的論調衹是其“台獨”史觀的膚淺反映,根本不具有歷史和法理的依據與力量。⑫

  (二)“五個共同”與兩岸關係的法理觀建構

  從法理層面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五個共同”的兩岸關係法理觀,即兩岸同胞有“共同的血脈、共同的文化、共同的歷史,更重要的是我們對民族有共同的責任、對未來有共同的期盼”。兩岸民族共同體意識由此拓展為:同種、同文、同史、同責、同願。

  “兩岸同屬中華民族”是對兩岸關係之中華民族共同體屬性的清晰表述,需要在共同性上進行具體闡釋。以往兩岸共同體性的表述中,常見的是“同文同種”、“炎黃子孫”、“兩岸一家親”等。這些表述當然是有根據的,也是耳熟能詳的,但在中華民族共同體之法理意義上還不够規範和完整。習近平總書記此次提出的“五個共同”完整闡釋了中華民族共同體對兩岸關係的法理適用性,整合提升了既往論述包含的法理要素,可以作為新時代鞏固深化“九二共識”之核心意涵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和依據,并進一步奠定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基礎。

  第一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血脈”,即“同種”。這是對兩岸族群之血緣聯繫的揭示。血緣認同是民族認同的最基礎和最原始的根據。馬克思提出的“自然共同體”就是以血緣為基礎和紐帶的。血緣不僅僅是生物學與族群起源上的血統/基因相似性,更是代表了對共同來源、共同命運、共同生活方式與共同價值觀的古老而神秘的分享。無論是民族的歷史探源,還是對祖先的考古追溯,所謂“認祖歸宗”,都是一個民族連續進行的集體認同的確認和深化的大事。中華民族探源工程亦有同樣的理解和追求⑬。第三份涉台白皮書特別提及了中國人早期開發台灣的歷史以及不斷更新的考古證據。而“台獨”史觀為了證明台灣族群來源與大陸的區別性,不斷炮製相反證據,提出不可靠的歷史假說,為本土主義和“台獨”主義服務⑭。兩岸“同種”有著強大的歷史根據和現實生活方式的依據,閩台長期的歷史人文聯繫更是無法隔斷的“血脈”基礎,更有大陸不同省份人士在不同時期赴台定居繁衍的長期歷史材料為證。馬英九先生的“清明之旅”就是在“認祖歸宗”、“慎終追遠”,是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的直接體現。

  第二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文化”。前面提及,文明是文化的精華、代表和高度,而文化則屬於底層基礎和土壤。兩岸“同文”也是有史為據、家喻戶曉的。即便是“台獨”分子般數典忘祖,其言行之間仍有著中華傳統文化的不自覺體現,所謂“民日用而不知”。1949年建國以來的兩岸關係互動,儘管存在政治阻隔,但文化聯繫及人民之間的文化來往是強大和連續的。從中國大一統以來即奠定的“書同文”、“人同倫”等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在兩岸人民之間基本沒有分別。即便存在台灣自身的區域文化和生活方式,也不構成對中華文化共同體性的挑戰,而恰恰是一種對共同文化的豐富與補充,就像中國其他地方之文化對中華文化的豐富與補充一樣。“台獨”主義試圖炮製和宣揚台灣文化的主體性和完全獨立性,是缺乏歷史根據和現實基礎的,不過是一種政治意識形態的刻意操作而已。

  第三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歷史”。在中國的政治文化傳統中,歷史是合法性的關鍵基礎,共同的歷史可以塑造共同的政治合法性。歷史是共同的命運和記憶,更是共同的文明和生活方式。兩岸“同史”,這裏的歷史當然主要不是指地方史,而是中華文明史和中華民族史,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的統一史。“台獨”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熟稔“滅人之國必先去其史”⑮的政治陰謀術,對台灣與大陸同屬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歷史進行了批判和篡改,試圖從歷史觀上切斷台灣與大陸的“大歷史”聯繫,阻斷兩岸和平統一的歷史認同和政治進程。“台獨”勢力的歷史觀操作慣於訴諸本土主義的悲情叙事,將兩岸歷史篡改為大陸對台灣的壓迫史甚至殖民史,而完全屏蔽掉大陸與台灣的共同體史和共同發展史。“台獨”勢力努力炮製和拼凑台灣與非大陸族群、區域的歷史淵源與互動材料,但這裏需要區分主次。台灣作為中華文明史上開放發展的地方區域,當然有著與海外的千絲萬縷的聯繫,就像廣東也有著豐富的海外聯繫一樣,但這些外部聯繫不可能用來否定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台灣族群屬於中華民族一部分的基本事實。而台灣的那些外部聯繫,可以理解為中華民族向外發展延伸的部分,是華人華僑史的一部分,同時台灣也對外來移民進行了具有中華民族共同體包容性質的接納與歸化。“台獨”勢力拿出的那些所謂歷史和證據,不僅不是“台獨”的依據,反而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在台灣區域和族群意義上的發展壯大史,本質上屬於中華民族共同體史的一部分。台灣的海外聯繫與族群整合,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發展作出的獨特貢獻,而不是成為“台獨”的歷史和文化根據。

  第四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責任”。同種、同文、同史是“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強有力的基礎和依據,但同時也產生了時代性的責任,即兩岸對民族復興與國家統一的共同責任。責任是道德概念,表達的是特定主體對應然目標的實踐義務。在八二憲法序言的第二個神聖條款即“神聖職責”中,國家統一是全中國人的責任,其中特別提到了“包括台灣同胞在內”。在中國共產黨歷史任務和中國式現代化基本目標中,民族復興和國家統一是強關聯關係,是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和全體中國人的偉大而神聖的共同事業,同時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生成的核心指標。無法想象台灣人和台灣地區會缺席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種共同責任,其首要和主要的當然是大陸,我稱之為“主場統一”的責任,但台灣同胞也必然承擔連帶性的共同責任,愛國愛台的統一力量必須與大陸一起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共同承擔起統一後台灣社會的治理和發展責任⑯。從“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原則和邏輯來看,愛國愛台力量具有不可推卸的主體責任,需要在兩岸統一與後續治理中發揮主人翁精神和管治者作用。這裏的共同責任還指向共同的反“台獨”和反干預,是鬥爭中的認同、協同和一體性。“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是中華民族的公敵,與之鬥爭是兩岸中國人的共同責任。

  第五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期盼”。這是兩岸“同願”的再次重申與表達。對歷史的認同和信仰,對現實的理解與默契,以及對未來的期許和行動,表達了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大一統理想和天下大同信念。兩岸人民在未來的共同期盼中,首先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復興、繁榮與發展,其次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和平發展與人類文明新形態的生成。第三份涉台白皮書在共同願景部分,既涉及了統一後台灣人福祉與發展的更好前景,也涉及了民族復興榮光,更觸及到兩岸統一與發展對人類和平發展事業的積極貢獻。具體而言,這份白皮書指出,實現祖國統一具有如下的光明前景:(一)台灣發展空間將更為廣闊;(二)台灣同胞切身利益將得到充分保障;(三)兩岸同胞共享民族復興的偉大榮光;(四)有利於亞太地區及全世界和平發展。這一願景相比台灣的“烏克蘭化”、“台獨”乃至於新冷戰棋子,要更具道德性、民主性和中華民族共同體價值,是台灣社會面向未來的最佳選項。所以,二十大報告才會明確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兩岸同胞和中華民族最有利。這種最為光明和最有利的“期盼”需要兩岸中國人共同奮鬥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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