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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啟動的內涵、區域經濟效應及對台灣地區經濟發展的影響
http://www.crntt.hk   2023-04-21 00:14:37
RCEP啟動生效後對台灣地區相關產業發展等帶來深層次影響
表1:RCEP與EU27、USMCA、CPTPP的主要經濟發展指標比較(2019年)
圖1:RCEP15個成員國分布概況(2021年)
  中評社╱題:“RCEP啟動的內涵、區域經濟效應及對台灣地區經濟發展的影響” 作者:王勇(廈門),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經濟研究所所長\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副秘書長\經濟一體化平台副教授

  【摘要】自2022年1月1日起,作為全球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正式啟動生效,將使RCEP區域內各成員國之間90%以上的貨物貿易逐步實現零關稅,從而使區域內貿易成本大幅下降。RCEP啟動生效的實質內涵體現為關稅減讓採用原產地纍積規則、RCEP成員國承諾對服務貿易採取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結合模式、RCEP成員國承諾對非服務業投資准入均採用負面清單模式等三方面。RCEP啟動將對亞太區域產生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區域專業化分工進一步深化、區域投資環境將進一步完善、區域跨境電子商務將加速發展、區域內國家間經濟聯繫與技術合作將進一步加強等一系列區域經濟效應。與此同時,由於RCEP成員國都是台灣地區最重要的經貿夥伴,因此,RCEP啟動生效後的關稅減讓將對台灣地區整體產業發展、台灣地區出口貿易以及台灣地區相關產業發展等帶來深層次影響。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自2022年1月1日已正式啟動生效,區域內90%以上的貨物貿易將逐步實現零關稅,貿易成本和商品價格將大幅降低,從而對亞太區域經濟一體化和全球經貿合作產生較大程度的影響。RCEP啟動生效是在協調各成員國之間較大經濟發展差異的基礎上而最終達成,從而在短期和中長期內對RCEP各成員國及台灣地區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和衝擊。

  一、RCEP啟動的歷程回溯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簡稱:“RCEP”)由東盟於2011年11月在東盟高峰會上創建,旨在以東盟為主要動力,聯合其他貿易合作夥伴,建立公平競爭的經貿領域。2012年11月,東盟、中國、韓國、日本、印度、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16個成員國在第21屆東盟高峰會議上,宣佈正式啟動RCEP談判。之後各成員國於2013年5月舉行首輪談判。與此同時,由於RCEP各成員國經濟發展差異較大,同時印度等成員國開放態度較為保守,導致RCEP成員國在市場准入、規則制定等領域存在較大分歧,使得談判一直無法達成共識。由此,至2019年8月,超過2/3的RCEP成員國最終在市場准入方面完成談判,同時,在規則制定方面完成金融服務、電信服務、專業服務等三項附屬協定談判,從而在80%以上的文本內容方面達成共識。此後,2019年11月,在泰國曼谷舉行的RCEP成員國峰會上,除印度外的15個RCEP成員國完成協定文本20個章節談判,基本解決所有市場准入問題。此外,由於印度擔憂RCEP啟動將導致印度對中國的雙邊貿易逆差擴大,以及來自RCEP其他成員國進口的產品與人員流動會對印度製造業、服務業、中小企業和勞工造成衝擊,由此,印度宣佈退出RCEP。

  2020年11月15日,在越南召開的東盟峰會和第四次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領導人會議上,經過歷時8年的協商,東盟十國、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15個國家正式簽署RCEP,標誌著全球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正式達成(表1)。由此,涵蓋全球30%的人口(約35億),約占全球1/3經濟總量(GDP總量達25萬億美元)的自由貿易區最終得以建成(圖1)。2022年1月1日,RCEP對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泰國、越南6個東盟成員國和中國、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4個非東盟成員國正式生效,2月1日起RCEP對韓國生效。其餘成員國也將在完成國內批准程序後陸續生效實施。

  表1:RCEP與EU27、USMCA、CPTPP的主要經濟發展指標比較(2019年)
  注:EU27代表歐盟27國;USMCA代表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CPTPP代表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資料來源:IMF、WTO統計數據,2019年。

  圖1:RCEP15個成員國分布概況(2021年)

  二、RCEP啟動的實質內涵

  RCEP協定文本包括20章,主要涵蓋四方面:貨物、服務、資金、人員的市場准入;通關程序及檢驗檢疫標準;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政府採購等領域;爭端解決及生效、加入等規定。其中,在貨物貿易市場准入方面,RCEP成員國的開放態度較為保守,工業產品區域內開放水準平均為91.5%[1],而且,多數產品的降稅期在10年以上。其中,中韓之間的產品降稅期最長可達36年。

  (一)關稅減讓採用原產地纍積規則

  RCEP啟動生效後,在關稅減讓方面,規定RCEP各成員國按照協定生效後的1—20年,逐步對適用關稅稅率作出減讓承諾,成員國之間90%以上的貨物貿易將實現最終零關稅。其中,中國對其他RCEP成員國的零關稅承諾主要以立即降稅至零和10年內降稅至零為主。具體而言:中國對東盟、澳大利亞、新西蘭承諾的最終零關稅產品占比高達90%以上,對日本、韓國最終零關稅占比為86%[2]。而且,中國對東盟國家67.9%的產品在協定生效後立即適用零關稅稅率。在原產地規則方面,除普遍性原產地標準外,RCEP還加入“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條款,規定成員國之間適用於原產地纍積規則,約定區域價值成分不少於40%的產品適用於優惠關稅待遇。即RCEP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產品可以使用多個締約方的中間品,以達到區域價值成分要求,而無須滿足單一成員國價值成分標準。由此,原產地纍積規則直接決定了產品“國籍”,是RCEP成員國貿易產品能否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重要判別準則。同時,RCEP原產地纍積原則使得零關稅稅率在成員國中的適用門檻明顯降低,極大地促進了亞太區域的中間產品自由流動,使亞太區域供應鏈進一步強化。

  (二)RCEP成員國承諾對服務貿易採取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結合模式

  RCEP啟動生效後,在服務貿易開放方面,中國、新西蘭、柬埔寨、老撾、緬甸、菲律賓、泰國和越南8個國家對服務貿易承諾採取正面清單方式,其餘RCEP成員國則承諾採取負面清單模式。與此同時,除老撾、柬埔寨和緬甸3個經濟發展較落後的國家外,其餘RCEP成員國的服務貿易承諾開放部門均超過100個。其中,中國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達122個。

  (三)RCEP成員國承諾對非服務業投資准入均採用負面清單模式

  RCEP啟動生效後,在投資准入方面,RCEP成員國投資整體開放程度相對較高,均採用負面清單模式進行非服務業投資承諾,同時採取“棘輪機制”(即未來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對成員國開放水平提出硬約束。此外,RCEP協定還專門設置投資促進、投資便利化等條款,鼓勵成員國之間優化投資環境、設立聯絡中心、開展投資活動,為投資自由化提供保障。另外,RCEP啟動生效後,還將增加區域內服務貿易和投資合作空間,企業可以通過對外投資進行國際供應鏈佈局,有助於供應鏈在RCEP區域內延伸與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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