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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審判:從紙面到行動 釋放強烈反腐信號
http://www.crntt.hk   2021-03-11 10:20:24
 
  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介紹,缺席審判,對應的是“對席審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刑事訴訟原則上實行對席審判,只有特殊情況下實行缺席審判。這是因為刑事審判涉及個人或者單位的罪責問題,幹系重大。

  我國缺席審判制度主要應用於貪腐人員外逃案件。由於貪官外逃現象嚴重,在我國實有必要設立缺席審判制度。對於這些外逃貪腐人員,我國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追逃,並通過立法滿足反腐敗以及與國際社會合作的實際需要,缺席審判制度就是為了滿足這一需要而產生的。

  張建偉指出,建立缺席審判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對外逃貪官進行打擊。因為在對潛逃貪官逃往國進行引渡申請或談判時,一些國家往往會考慮其是否已被該逃出國依法定罪。一旦確定了罪犯身份,根據公約,一般情況下簽約國就有義務支持引渡申請。因此,在世界範圍內通緝腐敗犯罪已成為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如何有效打擊外逃貪腐人員成為我國設立缺席審判制度重點考慮的問題。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王秀梅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說,缺席審判是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一制度,是對特殊刑事案件中未出席法庭審判的刑事被告人設置的、為解決其刑事責任問題的特殊審判程序。對我國刑事司法程序而言,這是一項從無到有的全新程序。

  首次適用缺席審判

  符合法治原則要求
 
  張建偉說,對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訴,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缺席審判制度以來第一起在同類案件中應用這一審判制度的案件。

  張建偉認為,缺席審判制度的應用有著嚴格條件。缺席審判的案件限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具有某些特殊情形的案件,而非一般案件;對於外逃人員,必須有證據表明被告人身處境外,如果被告人未被抓獲也不知其下落,但沒有證據表明其已經逃往境外的,不能適用缺席審判。程三昌案件符合這一條件,以這一案件作為缺席審判制度應用的開端,符合法治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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