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持台資企業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省重點項目名單。對納入省級重點推進項目名單的項目,所需用地計劃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其他省重點項目用地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負責保障。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強度大、用地節約且對全省穩增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台資投資產業項目,按照一事一議予以保障。在國家用地計劃下達前,各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可按不超過上一年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0%預安排報徵使用,保障各類項目及時落實。
(十)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鼓勵根據產業政策和項目類別採取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和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措施。對台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項目,可使用劃撥土地的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供應土地。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十一)做好台資農業項目用地服務。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時,要盡量將涉台農業園區(基地)用地布局納入各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台資企業經營的農業產業化項目配套設施用地,可使用現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按照《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及相關政策規定匹配建設用地。投資種養業需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批准可採取轉包、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對符合產業導向、技術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的龍頭型、出口型、技術先進型及總投資較大的企業,其用地指標由市、縣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
(十二)支持台資企業和台胞積極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台資企業和台胞來川發展現代農業,同等享受農業補貼,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改革政策,鼓勵台資農業企業和台胞從事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支持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胞從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給予貸款擔保。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台資企業和台胞,購置補貼範圍內的先進農業機械,按規定給予農業機械購置補貼。
(十三)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將台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保障範圍,優化理賠程序。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積極開發適合台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的農業保險新品種,支持各地將台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納入地方特色農業保險範圍。台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與本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同等享受各種涉農保險優惠政策。
(十四)加強信貸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台資企業信貸支持力度,開發適合台資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為台資企業搭建政銀企融資對接活動平台。鼓勵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加大對台資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農業投資公司對台資農業企業給予資金支持。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為生產性台資農業企業提供融資和擔保的機構,按相關規定給予定向業務補貼,幫助解決台資農業企業的貸款問題。
(十五)支持台資企業和台胞通過入股、合作等形式依法按照相關規定投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鼓勵台資企業和台胞創辦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在川台資農業企業在評定各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示範家庭農場,申報中央、省、市(州)各級農業項目,獲得財政貼息貼費及獎補等方面與大陸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享有同等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