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每年的年報第一經過審計,第二全部公告對外發出,我們的證據就是依據他們的年報,如果這些數據是虛假的,那麼他們要承擔重大責任。”付曉東律師對記者指出,“另外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就是凌雲通鴻向當地稅務局提交的納稅報表。法院也是依據這兩個證據判決的。”
結局尷尬:贏官司面臨信披問題
目前,凌雲通鴻已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廣西高院也已受理此案。而凌雲通鴻上訴的勝負,可能引出海螺水泥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問題——如果凌雲通鴻最終勝訴,則意味著海螺水泥多年的年報數據需要修改。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對記者分析指出,從目前信息來看,海螺水泥在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層面存在調節利潤的嫌疑,如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真實的,那麼在子公司層面應該保持一致。而如果子公司層面的利潤表述是真實的,那麼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是否存在虛增利潤的嫌疑?需要海螺水泥予以邏輯一致的充分解釋。
經濟學家宋清輝則認為,如果經查實,海螺水泥此前多年的年報數據為“錯”,則海螺水泥涉嫌財務數據造假行為,而財務數據造假對一個上市公司而言意味著更大麻煩。特別是在新證券法加大對財務造假處罰力度的背景下,這一結果可能會更加嚴重。
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凌雲通鴻最終敗訴,則其必須向少數股東上海通鴻支付分紅款。
事實上,2012年~2018年各年度,凌雲通鴻發送給上海通鴻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凌雲通鴻向稅務機關報送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以及海螺水泥2018年年度報告等證據均指向,凌雲通鴻在2012年~2018年是有盈餘的,存在可分配利潤。
然而,來自眾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截至2018年7月審計報告結果顯示,凌雲通鴻截至2018年7月虧損4505萬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賬面未分配利潤為-2069.71萬元,故無分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