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9日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昨以高票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在5月25日,香港大律師公會曾就《決定》發表聲明指,《決定》中建議訂立的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因此,人大常委會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必須指出,中央對國家安全負最大和最終的主要責任,港區國安法立法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
其實,基本法第23條是在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範圍內。明明是屬於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大律師公會不知道為何可以理解為屬於“自治範圍內”呢?
全國人大在制定基本法時,考慮到香港當時的實際情況,通過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七類行為。這是在“一國兩制”下作出的一項特殊安排,清楚體現了中央授予香港特區這項特殊的權力,同時也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充分信任和對香港特區實行與內地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這特殊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這對於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是至關重要和十分必要。
中央對國家安全負有最大最終責任
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特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香港回歸將近23年,亦即走過“五十年不變”接近一半時限,香港特區仍未能自行立法禁止上述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七類行為。但不論香港特區是否已按照基本法第23條規定進行自行立法,這也不影響到中央繼續建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在過去的一年里,由於修例風波而引起的“港獨”“黑暴”等激進暴力犯罪行為不斷升級、持續和蔓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但是,在香港特區卻沒法找到具有針對性懲治這類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法律,使得一般香港市民未能真正意識到所犯的罪行的嚴重性。這正凸顯了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著法律漏洞,也凸顯了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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