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特約監察員履行職責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委員會開展監察工作、履行監察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二)根據履職需要並按程序報批後,查閱、獲得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或者列席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會議;
(四)參加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業務培訓;
(五)了解、反映有關行業、領域廉潔從政從業情況及所提意見建議辦理情況;
(六)受國家監察委員會委托開展工作時,享有與受托工作相關的法定權限。
第十一條 特約監察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廉潔自律、接受監督;
(二)學習、掌握有關紀檢監察法律法規和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