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4日電/數據是新時代重要的生產要素,是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近年來,一系列與數據資產化相關的政策出台,既有頂層設計,又有具體措施,形成了推動數據資產化的強大合力。《“十四五”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強調,推動行業數據資產化、產品化。2022年《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依法依規維護數據資源資產權益,探索數據資產入表新模式。本期特邀專家圍繞相關問題進行研討。
加快數據從資源向資產轉變
什麼是數據資產化?推動數據資產化,我國具備哪些獨特優勢?
李曉東(中國科學院計算技術研究所研究員、伏羲智庫互聯網研究院院長):數據作為一種具有獨特屬性的生產要素,有非競爭性、無限供給、易復制、邊際成本極低等特點,並貫穿於數字化的生產、管理和經營等各個環節。發揮數據生產要素作用離不開數據資產化,數據資產化的關鍵前提是完成數據確權。
發揮數據生產要素作用需經歷資源化、資產化和資本化三個環節。其中,資產化是資源化的結果,也是資本化的起點,要求在生產過程中承認數據的價值創造貢獻,並提供價值的變現渠道。
一般來說,可以被探明、標識、利用並用來創造價值的,才被視作資源。當某種資源被探明並標識後,人們可以評估該資源是否豐裕,是否值得開採利用。瞭解不同數據的利用方式,並對數據進行探明和標識的過程,就是數據資源化。數據資源化會形成某種稀缺性,從而引出資源的優化配置需求。不同數據集由於質量、規模等差異,所蘊含的信息量和在不同部門之間的動態分布各有不同,從而構成數據要素流動的原動力。
資產化是對預期收益的歸屬進行確權的過程。數據資產化意味著數據可以在未來產生持續收益,並且這些收益可以基於一定的產權進行分配。此外,數據的資源化、資產化、資本化等過程,本身也是數據的創造過程。預計這一系列過程將逐漸以數據要素流動轉化的形式出現,與傳統情境中貨幣資本運動形式有所不同,數據要素在社會生產過程中的權重將顯著增加。
資產化的關鍵前提是明晰產權結構,通過構建符合各類生產要素特性的產權制度,實現未來歸屬、使用、收益等重要權益的確權。確權完成後才能進行基於收益的分配以及基於價值的交易,從而不斷激勵各類要素高質量供給。確權所包含的不僅僅是所有權的確認,也包含持有權、加工使用權、經營權等多種權屬。特別是對數據而言,其創造過程與傳統要素不同,具有多方創造、流轉速度快等特點,因此確權不應僅涵蓋單一所有權,更需納入多方所有權或共有產權等多種所有權形式。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提出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由於數據的產權結構複雜,所有權界定難以形成共識,所以目前的工作重點在使用權交換和價值創造方面,以共享共贏逐步促進共有。除制度供給外,數據確權還需要特定的技術系統支撐。一方面,數據與數字技術、數字平台、應用程序等關係密切。另一方面,隨著數據安全等合規政策趨嚴,數據與應用(業務)解耦成為重要趨勢,數據確權對技術系統的需求不斷增加。總體來看,這種技術系統需統一的標識管理、權屬管理、認證機制、授權管理、算法管理和分類分級。
“數據二十條”出台後,進一步推動了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202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明確,數字中國建設按照“2522”的整體框架進行布局。其中,特別提出夯實數據資源體系。同年8月,財政部制定印發《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數據資源“入表”更進一步。與此同時,北京、上海、浙江等地也在大力推動數據資產化相關法律法規出台。一系列制度創新推動了數據資產化提質增效。
《數字中國發展報告(2022年)》顯示,2022年我國數據產量達8.1ZB,全球占比達10.5%,位居世界第二,可供開發的數據資源豐富。市場的快速發展為數據資產化奠定了實踐基礎。近年來,湖北、天津、浙江、四川、貴州等地積極開展數據要素典型應用場景試點,企事業單位數據應用創新積極性高漲,應用場景日益豐富。
當前,我國在用數據中心算力總規模位居世界第二,移動網絡覆蓋率100%,已建成全球規模最大、技術領先的網絡基礎設施,為建設數據基礎設施支撐數據資產化、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奠定了良好基礎。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高質量數據以及數據互聯互通和互操作的需求進一步提升,以解決標識確權、認證授權和安全交換等關鍵問題為核心的數據基礎設施需求也將快速增加。
破解數據交易確權難定價難
推動數據資產化,在確權、定價、交易等關鍵環節還有哪些難題亟待解決?
李愛君(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數據資產是指由個人或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以物理或電子方式記錄的數據資源。因此,對數據資源“擁有或者控制”和使其“帶來經濟利益”是數據資產化的兩個最核心的內涵,即實現數據資產化的前提條件。對數據資源“擁有或者控制”的實現條件,除擁有和控制數據本身,還包括通過對數據資源所有人賦權,使其享有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而實現對個人或組織的數據財產權利進行保護和排除他人侵害。使數據資源“帶來經濟利益”,是個人或組織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讓數據資源以各種形式進行交易來實現的。實踐表明,數據資源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是可以進行交易的,但除可交易外,還要能夠易定價。數據資源確權、交易和定價是實現數據資源“擁有或者控制”和“帶來經濟利益”的三個關鍵要素。
當前,我國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數據要素的新特徵十分複雜,對傳統產權、流通等制度規範形成新的挑戰,在全球範圍內尚無成熟的解決方案。各國對數據的認識還不統一,數據要素確權、定價、交易、監管等配套制度尚未成型,數據交易確權難、定價難等共性難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數據產業的良性發展。
首先,建立新型財產權制度,實現數據資源確權。建立新型財產權制度是從法律層面明確界定數據財產權歸屬,以此實現對數據資源“擁有或者控制”和使其“帶來經濟利益”。與現有財產權體系中的客體特徵不同,數據具有無形性、可控性、可排他性、非競爭性等特徵,同時承載利益主體多元化和利益形態多元化。因此,現有財產權制度難以涵蓋數據財產權,且在構建邏輯上存在差異。需依據數據自身特徵,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同時行使控制、處理、處分和收益四項權能,進而對其歸屬分別劃分,通過控制權能實現對數據資源的“擁有或者控制”,通過處理、處分和收益權能使數據資源“帶來經濟利益”。此外,數據控制權和處理權還可以通過處分實現讓渡,賦予他人對特定數據的控制、處理等行為以合法性,從而實現產權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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