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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月18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買股案,“司法院”最終調查報告今天公布,“司法院”調查後認為林奇福及顏南全等7名法官有懲戒必要,提案人審會再決議後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將依據“憲法”與監察法規定,就“司法院”與“行政院”移送調查報告,勿枉勿縱,續行查處。
“監察院”新聞稿指出,“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指出,有關“司法院”認有違失行為之嫌而有調查必要之現職或曾任職法官者共計20名,其中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吳雄銘、曾平杉、陳義仲、林金村等7人,因違失行為情節重大,並有司法懲戒之必要,將送請人審會決議是否移請“監察院”審查;“法務部”認有檢察官身分者共11人(在職4人,未在職7人),具“調查局”所屬人員身分者共9人(在職2人,未在職7人),總計20名檢調人員,曲鴻煜、方萬富、秦台生,均移由檢察機關刑事分案調查。羅榮乾,移送“監察院”審查,進行司法懲戒。凌博志、王崇儀、宋海嘯、王新民、吳明雄、劉台生,陳守煌、周章欽、黃和村、蘇南桓、潘國威、楊榮宗、柯尊仁、張濟平、王北齊、楊師宏:“職務監督”或“行政議處”部分。調查委員將俟“行政院”與“司法院”移送調查報告內容,建請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依據“憲法”與監察法規定,續行查處。
至於有關“司法院”與“法務部”提出“監察院”調查意見註8“以現有資料出現次數未達5次以上,並非頻繁,故而隱匿”之記載,作為行政調查範圍限縮的參考標準。“監院”表示,本院前調查石木欽案係以“司法院”所移送石木欽卷證”作為調查依據,“監察院”因當時台北地檢署有相關顧忌,並無取得台北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偵卷暨贓證物的全部資料,僅係針對與被調查人石木欽具有關聯性卷證資料進行調查,但無限縮“監察院”自身調查範圍,調查委員將建請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請“法務部”依據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前審查意見移送全部扣押物過院審查。
另調查委員指出,有關“監察院”調查、彈劾與懲戒法院懲戒時效問題,依法均非“司法院”與“法務部”行政調查時,得依職權決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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