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國際社會對於技術與國際安全的關切,有關技術競爭亦逐漸白熱化。 |
中評社╱題:中美間技術霸權的爭奪——出口管制的科技法律戰 作者:蔡裕明(台灣),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博雅學部副教授
隨著國際社會對於技術與國際安全的關切,有關技術競爭亦逐漸白熱化。首先,各個國家認為技術能力與自身的安全利益息息相關,更把技術視為硬實力的來源,並追求相對的技術優勢,同時擔憂潛在競爭國家的顛覆性技術優勢,可能成為軍事領域的遊戲規則的改變者。再者,一個國家的技術能力不僅決定軍事力量的優劣,更可將技術作為外交工具。
一、前言
中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草案),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敏感產品之出口,該法將於12月1日生效。《出口管制法》同時將對於濫用出口管制且對中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國家採取對等措施,並建立管控黑名單。幾乎就在同一時間,美國白宮國家安全委員會在10月15日公布《國家關鍵與新興科技戰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要求保護特定科技的命令,將人工智能(AI)、量子運算與半導體技術等納入保護的高科技技術清單,呼籲建立強力的出口管制制度,並說明聯邦政府應該採取哪些步驟,促進美國工業的創新。
中國的《出口管制法》應為結合《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與《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成為新的出口管制體系。8月28日中國商務部與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號關於調整發佈《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該目錄共刪除、增加或修訂53個項目,並對23種高科技技術之出口進行新的限制,這些高科技技術為維護中國的本土知識產權,或因地緣政治的敏感性以及數據安全的重要性,需要獲得官方的許可才能轉移特定的技術。中國商務部之後在9月19日公布《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擬將危害中國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外國組織或個人列入黑名單,此一規定旨在反制美國的《實體名單》(Entity List)。
這樣的時機正逢美中關係處於緊張之際,並且華府擬將抖音(TikTok)與微信列入境內禁用名單,亦對中芯國際實施技術出口限制禁令,兩國的地緣政治緊張關係加劇華府與北京對於技術市場准入與出口的審查。於是就在中美之間在關稅戰、貿易戰、疫病戰、人權問題以及軍事演習的心理戰之後,兩國在科技與技術的法律戰再起波瀾。
二、出口管制的理論與原則
在一個高度全球化的世界當中,貨物或技術的自由流動可能導致潛在的敵對行為者,將此類物品或技術用於武器或成為政策工具。於是說,自由貿易可能與國家或國際安全產生衝突。因此,必須確保在國際貿易的原則下進行市場開放或市場准入,並且不以犧牲國家或個人在安全環境的權利。對此,提供敏感性的貨物或技術的國家多已建構詳盡的出口管制制度。
出口管制制度為管制敏感與關鍵貨物/物品及相關技術的國際貿易與轉移的架構。其目的是促進友好與可靠國家之間的貿易與轉移,防止敵對國家和危險國家、恐怖組織或激進分子獲得敏感或管制物品或取得危害社會之技術,各國亦可運用這些制度,保護本國經濟或減緩潛在的競爭者的技術發展。
出口管制的範圍廣泛。首先,出口的概念包括幾類。⑴任何貨物/物品的運輸;⑵任何技術的跨境數據傳輸;⑶對於外國國民揭露技術、軟件或數據技術,其中包括口頭披露;⑷對於國外實體或個人實際使用或應用的技術。此外,這些出口限制涉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傳統武器或軍民兩用的武器或技術。原本出口管制的目的旨在防止一切的安全問題,包括制止恐怖主義的風險以及潛在敵對國家獲得更為先進的技術能力,或以人權問題為由進行管制。這些制度或措施的實施也會影響到國家間科技交流或學術單位的技術合作。①
三、中國《出口管制法》的項目與範圍
從1990年代以來,中國已訂定多項出口管制的法律,包括:《核出口管制條例》、《核兩用品和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及清單》、《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及清單》、《兩用物項和技術及出口授權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多在管控軍事物品或軍民兩用物品之出口,但缺少一項基礎性法律。中國《出口管制法》則試圖填補這項空白。
在《出口管制法》規範的範圍方面,第2條規定四類“管制物項”,包括:可用於民用和軍事用途的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也包含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資料。除管制物品清單外,第9條還提供一項全面規定。根據該規定,任何未列出的商品、技術或服務仍可被臨時管制,最長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限過後,可以根據相關政府機構的評估結果,將取消臨時管制、延長臨時管制或將臨時管制物項列入出口管制清單。
在出口的管制活動方面,第2條規定兩類限制的活動,包括(a)將管制物品轉移到中國境外;(b)“視同出口”,也就是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此外,管制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或者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等保稅監管場所向境外出口,也要遵守出口管制法(第45條)。
《出口管制法》第1條表示將履行國際防止核擴散作為立法的宗旨,這已符合北京在《核不擴散條約》(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Treaty)、《化學武器公約》(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和《生物武器公約》(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的承諾。中國目前僅加入核供應國集團(Nuclear Suppliers Group)的多邊出口管制機制,尚未加入多邊出口管制機制,例如,澳洲集團(Australia Group)、桑格委員會(Zangger Committee)、導彈技術管制制度(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或瓦聖納傳統武器和兩用技術出口管制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 on Export Controls for Conventional Arms and Dual-Use Technologies)。尚不清楚中國是否會遵守其他國際管制制度,但《出口管制法》已表示願意遵守這些規範或精神。
《出口管制法》條文當中多次出現“國家安全和利益”,這也反應北京方面的看法,也就是美國與其他國家乃是出於國家安全以外的原因而運用出口管制。例如,美國的特朗普政府認同“經濟安全就是國家安全”的思維,華府認為需要採取關稅、制裁與出口管制來保護經濟安全。中國現今也在仿效美國的做法。例如,中國人大於10月21日公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草案)當中提及“發展利益”的概念,顯見中國已將“發展利益”當作國家的核心利益。在2011年9月中國國務院所發佈的《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中,首次以官方文件方式對“國家核心利益”進行正式界定,它包括國家的主權、安全、領土完整和統一,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社會大局穩定,以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等,也就是說,這些國家利益皆與國家安全密不可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