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蘇煥智批:法辦蘇偉碩 民進黨大開民主倒車
http://www.crntt.hk   2020-12-18 10:46:47
蘇煥智批,法辦蘇偉碩,大開民主倒車。(照片:蘇煥智臉書)
  中評社台北12月18日電/民間反瘦肉精美豬聯盟成員、醫師蘇偉碩遭查水表,被警方通知25日到案說明,引發熱議。維新黨創黨人兼召集人、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昨天在臉書發文表示,有關進口萊豬政策正是全台熱議的公共政策議題,當然是“可受公評的事”。美國萊豬即將開放,違反民進黨過去一貫政策,英昌政府不但”不道歉”;而且公然違反標示萊劑的承諾,表明”不標示萊劑”;現在又打壓反對萊豬的公共政策討論,實在是大開民主倒車!

  以下為蘇煥智臉書全文:

  《法辦蘇偉碩,大開民主倒車!》

  蘇偉碩醫師主張:“萊劑比搖頭丸毒250倍、呼吸都會吸到”,而食藥署認定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並以觸犯食安法第46條之一移送警方法辦,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蘇醫師卻辯稱他的主張都有國際學術期刊論文的依據,並非憑空編造。陳時中部長就宣稱論文見解不同,就交由法院去判決。但“衛福部”在萊豬即將開放的關鍵時刻,此舉卻引發各界質疑是以刑罰來迫害異議人士之言論自由及學術自由。

  而且依據食安法該條的規定除了需認定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外,尚需構成“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但“衛福部”祇認為是不實訊息,卻並未具體指出究竟是否構成“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有損害公眾嗎?有損害他人嗎?因而衞福部的移送,顯不符構成要件。

  另外食安法46條之一,基本上是刑法310條誹謗罪的特別法。而依刑法310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証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另依刑法第311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免責。

  目前有關進口萊豬政策正是全國熱議的公共政策議題,當然是“可受公評的事”;蘇醫師針對此一公共政策議題發表意見,反對政府開放萊豬,完全符合刑法第311條免責的規定。因而縱使其主張的理由,仍待科學驗證,蘇醫師也並不需要証明為真實,才能免責。

  美國萊豬即將開放,違反民進黨過去一貫政策,英昌政府不但”不道歉”;而且公然違反標示萊劑的承諾,表明”不標示萊劑”;現在又打壓反對萊豬的公共政策討論,實在是大開民主倒車!

  —————————————————

  食品安全衞生法第 46-1 條規定: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