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國因地大人多,旅居外州、外地甚至外國的公民甚多,為確保人人均有平等投票權,設有“不在籍投票”及“通訊投票”。此次因新冠疫情不宜同天群聚投票,因此又特別開放“提前投票”,以使11月3日不致太過擁擠、倉促。立意都好,但執行辦法上卻出現不少缺失,包括:
(一)通訊投票考驗郵政系統的收/遞效能,除了時效把握,還有誠信問題。從填寫到投遞送達選票過程,若有延誤或詐欺行為,必影響投票的適法正當性。
(二)由於是聯邦制,各州在投開票過程的作業規定不同,包括提前收受選票,尤其後來又開放提前投票者可以更改選票,有的州甚至允許選民更改2~3次,增加收取選票、驗證選票,以及重複投票等困擾。
(三)法定投票日是11月3日,於當天在法定時間投票者未有紛爭。但提前或通訊投票者此次高達1億1千多萬,理應規定提早收受選票及開票計算的期限,但有些州允許在11月3日之後數天,甚至有延至11月24日送達者,且通訊投票要在正式投開票結束後才開始作業,以致全國未能同步完成全套投開票程序。
以上種種問題,看在擅長選舉,走過漫長對抗買票與作票惡習的台灣人眼裡,直覺不可思議。過去我推動“淨化選舉”,曾赴美取經。我想,美國也該來跟台灣學習。
特朗普總統已在爭議性的關鍵州提起訴訟,美國憲法及法律也有其他權宜措施,希望法律程序能在1月6日以前順利完成。否則,美國憲法規定一項“權變選舉”,最終由眾議院投票選總統,參議院選副總統,萬一“跨黨”當選正副總統,或許可以避免國家分裂,重建民主典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