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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台代理人、律師方伯勳提出9大理由,認為傳播委員會NCC對中天裁罰並不適當。(中評社 黃筱筠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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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台換照聽證會今天登場。(中評社 黃筱筠攝) |
中評社台北10月26日電/中天新聞台換照聽證會今天登場,中天代理人、律師方伯勳提出9大理由,認為傳播委員會NCC對中天裁罰並不適當,中天違法事實查證原則為過失,而非故意,他也向現場專家學者喊話“希望各位保持被說服的可能性”。
中天新聞台6年執照將在今年12月11日到期,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告,鑒於中天新聞頻道換照案攸關“國家安全”、產業整體發展、公共秩序、閱聽眾權益、新聞專業自主、節目品質、勞動權益等,依行政程序法決定召開聽證會,讓程序更完備。
根據《中央社》報道,中天新聞台換照聽證會今天9時30分舉行,按照原先聽證會流程,NCC報告後,隨後由當事人中天電視代表陳述意見10分鐘,3位利害關係人神旺投資、海洋投資、兆昇投資等陳述意見總計15分鐘。因3位利害關係人代表均為相同律師,中天代表提出要求,希望將發言時間合併,主席也予以同意,將時間合併並延長為30分。
根據NCC案情摘要報告內容,中天新聞台執照效期內,受罰鍰處分21件,核處金額共計新台幣1073萬元。
律師方伯勳指出,首先,中天跟利害關係人都認為中天已經履行改善事項,對於NCC指稱以及外界質疑裁罰案件是否過多、自律機制是否失能,但其實中天前3年沒有任何裁罰紀錄。
方伯勳接著表示,2018年至今裁罰21件,其中與政治有關14件、非政治7件,現在只有5件確定,罰鍰金額133萬元,若把還沒有確定的案件納入裁量,事後情勢有變,今天做成准駁的基礎將不再存在,也會產生後續巨大國家賠償問題。
第二點,裁罰案件中涵蓋政論節目,衛廣法確實有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但後面條文僅提到,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公眾利益要裁罰,顯見立法者有意區隔“製播新聞”與“製播評論”的差異,因為主動製播新聞以及政論主持人聽取來賓意見、適時評論,場景不同,因此NCC以政論節目內容做出裁罰恐有問題。
第三,NCC以中天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開罰,但這不應該成為不予換照原因,因為查證有三種,包括沒調查、有調查有證明但調查不夠確實、有調查有證明但調查結果故意呈現不同結果,而NCC裁罰理由並無提到中天故意為之,都是過失類型,在努力查證方面可以再努力,不過不應以過失為由不准中天換照,且是否有過失都可以再分析。
方伯勳接著提出第四點,NCC是媒體主管機關,也是媒體監督的行政機關對象之一,中天代理人認為事實查證不是像NCC採取的嚴格事實查證,而是合理查證,才符合新聞播報本質,否則若要窮極一切方法的事前、事後查證,動輒得咎,恐會形成寒蟬效應。
方伯勳也舉例,以最常被報道的柚子案而言,許多媒體至今仍在報道,但提及原因均與NCC處分原因落差,顯見也沒有盡到事實查證原則。
第五,關於NCC裁罰21件、共計1073萬元,大部分案件都還沒有確定,NCC在前面的案子還有爭議之下,後面案子就加重罰鍰,這樣裁罰基準是違反行政罰法而無效的,將來一定會在法院爭訟這部分。
第六,NCC裁罰中天的案件,其中就有中天報道NCC裁罰不公、公器私用的案件,對NCC而言屬於涉己事務,NCC應該請求更正,或是基於機關名譽受損,去法院求償,而非用裁罰手段;此外,NCC的裁罰基礎、會議組成、如何做出決議都應該要公開。
第七,中天新聞遭裁罰的次數類型相較其他電視台並沒有過高,扣掉政治類型,僅7件;相較之下,三立電視台2018年至今年9月裁罰件數11件,非政治類的案件比中天高,中天新聞台被罰的次數較多,與台灣政治立場以及主管機關執法有一定關聯。
第八,NCC認為中天未落實獨立審查人機制,這部分是100%違法處分;2014年12月中天准許換照,附款半年內設立獨立審查人,不過中天2017年12月的3年評鑑時,如果NCC認為這是一定要履行的事項,為何此時隻字未提。
最後一點則是關於中天播報特定人物比例過高的陳述,不過因為時間已經超過30分鐘,主席結束中天代表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