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0日電/2020年被認為是中國與歐盟雙邊關係的決定性之年,《中歐全面投資協定》(中歐CAI)談判能否按期結束備受關注。在9月中旬舉行的中歐領導人會晤中,雙方再次重申加快中歐CAI談判,實現年內完成談判的目標。
經濟參考報發表記者韓冰評論文章表示,中歐CAI自2013年啟動以來,迄今已舉行了32輪談判。從歐盟發布的談判報告來看,當前雙方已就定義(投資、合格投資、投資者等)、業績要求、公平與公正待遇、國內規定、許可與資質要求、金融服務、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保護傘條款、透明度規則、資金轉移、爭端解決等文本內容進行了談判,並且交換了兩次市場准入清單。
文章分析,當前談判已經進入衝刺階段,中歐雙方要在談判中彌合分歧、達成協定,關鍵在於雙方對中歐CAI的戰略意義與性質的深刻認識與準確定位。
首先,中歐CAI的達成有助於進一步推動中歐投資合作,夯實中歐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基石。中歐雙向直接投資的潛力有待進一步挖掘。從發展趨勢來看,當前中歐投資者均有意進一步推動中歐投資合作。中國歐盟商會發布的《商業信心調查2020》顯示,65%的受訪企業將中國視為當前和未來投資目的地的第一位或前三位,這表明歐洲企業對中國市場具有堅定信心。歐盟中國商會與羅蘭貝格發布的2019年《中國企業在歐發展報告》顯示,中國企業將歐盟視為企業全球化發展的重要戰略支點,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在歐盟成員國設立了研發中心、製造工廠,並重視技術創新,奠定長遠發展基礎。因此,中歐CAI達成,可以為中歐投資者提供穩定可預期的投資環境,並在後疫情時代,為中歐實現超預期的經濟復甦奠定堅實基礎。
其次,中歐CAI的達成有助於維護開放的貿易和投資環境,破解“毒丸條款”的遏制效應。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美墨加協定(USMCA)中的“毒丸條款”成為個別國家實施孤立主義、重塑全球價值鏈的重要工具之一。當前中歐CAI談判雖不受“毒丸條款”影響,但卻有助於破解“毒丸條款”的遏制效應。
最後,中歐CAI的達成需要中歐雙方準確認識CAI的性質。一是中歐CAI是一項投資協定。這一性質決定了談判中可持續性發展議題更多應是磋商建設性的。二是中歐CAI是一項投資協定,而不是自貿協定。這一性質決定了談判中一些議題的討論限度。三是中歐CAI是中國與歐盟27個成員國中的26個國家(除愛爾蘭以外的所有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升級談判。這一性質決定了協定越早達成,中歐雙方的投資者就可以越早從高標準的投資保護與高水平的開放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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