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做出“脫敏”處理後向社會開放,使人們可以自由、便捷、無償地訪問、獲取、分享和利用更多的原始數據,從而鼓勵數據自由流動、應用創新和價值釋放,推動政府職能轉型和智慧政務升級,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和智慧社會建設。但是,從政府信息公開到數據開放,無疑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它并不是僅由政府單獨來完成的,還涉及作為各類數據庫的實際建設者和維護者的公共服務型企事業單位,也涉及廣大的社會用戶;不僅涉及各種數據信息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也與公民參與、社會互動和共建共享的各種運作機制密切相關,包括消除數據孤島、數據鴻溝等公平分享信息紅利的戰略安排,等等。由此可見,它一方面造成了公共信息知情權的放量延展,另一方面數據權將成為“下一個公民應有且必需的權力”。這必然會給公共參與、自由表達、民主監督等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障造成一定的現實困境,也會帶來重大的機遇和挑戰。
數據掌控不對稱引發的深層顛覆
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和信息變成了基本的生產要素、新興的財富源泉甚至重要的控制力量。然而,“所有的數據都由我們自身產生,但所有權卻并不歸屬於我們”。於是,數據和信息的控制問題便日益凸顯。一是普通民衆每天都在生產數據但卻難以擁有和利用這些數據,并不確切知道被收集了哪些數據以及這些數據是如何處理的。二是過度的大數據應用和算法主導決策,會導致人的主體地位被削弱,人的尊嚴和價值也會發生流失。三是出現了一方面權利被擴大,另一方面權利被削弱的賦權與失權悖論現象,人們越來越多地分享著技術進步所帶來的便捷舒適的智慧化生活,“個體會覺得被技術變革授予了更多權利,因為他們獲取資訊、進行溝通、組織活動變得更容易,從而豐富了其參與公民生活的途徑和方法。但同時,個人、公民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當地社區越來越深刻地感受到被投票、選舉等傳統的決策程序排除在外,失去了有效參與能力,其影響力和發言權被支配機構忽視,在國家和本地治理中的權利日漸弱化”。這些問題又彼此影響、不斷加劇,就形成了公衆與數據掌控者之間的嚴重不對稱:一面是越來越透明的個人,普通公衆各種信息被收集和了解的情況甚至超過了本人;一面則是越來越幽暗的數據掌控者,普通公衆基本無從知道自己在多大程度上、多少數量的個人數據和信息已被他人掌控。
針對以上問題,需要在公共政策中注入“數字人權”價值,強化“數字人權”的權益平衡,確立公法與私法的雙重保護機制,注重場景化的人權保護,促進空間上的國際合作,進而促進數字時代的人權保護。
(來源:北京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