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日電/大華網路報今日時評說,台灣藝人歐陽娜娜、張韶涵日前為大陸中央電視台錄製慶祝十月一日建政晚會節目,歐陽娜娜更和眾多明星一同高唱愛國歌曲“我的祖國”,引發不少台灣網友的撻伐,民進黨政府的大陸委員會則聲明“勿淪統戰樣板!…若涉及兩岸相關規定,將依法查處”。而“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則說:“我們是自由民主的國家,有些人他享受我們的資源…,還跑到對岸去唱不適當的歌,國人自有公評”。民進黨政府官員把“我們是自由民主的國家”和“將依法查處”放在同件事情上,令人覺得格外諷刺。
根據“文化部”指出,歐陽娜娜可能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之1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因而依同法第90之2條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態樣是“合作行為”,而“合作行為”通常則是指須持續推動,且雙方簽訂有合作方式的意向書或協議。因此,如果“文化部”將依上開法律規定開罰歐陽娜娜,實有高度恣意擴大處罰性法律之適用範圍的疑義。故在依法行政的法治原理上,乃高度具有涉及濫權之虞。
更何況,歐陽娜娜參加大合唱“我的祖國”,此固然可算是配合了中共“統一戰線”的工作,陸委會認為此行為淪為“統戰樣板”,也還有其理據。只不過,“統戰”對自滿於擁有自由民主體制的台灣,何須懼之如同遭遇凌厲攻擊?難道台灣民眾的判斷能力不足,還需要民進黨政府用權力來指導?
更須嚴肅面對的問題是,歐陽娜娜只不過是位小女生,因自己的認同而參加大陸電視台“我的祖國”大合唱,難道就會對“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影響?尤其,即使歐陽娜娜等台灣藝人淪為“統戰樣板”,此仍不能與違反法律畫上等號。然而,民進黨政府經常搬出行為其實並不該當違法要件的法律條文,聲稱要對其視為政治不正確者的行為予以處罰,這無非是用濫權手段製造“恐嚇政治”而已。
四年多前蔡英文當選發表演說時,特別強調台灣人就是自由民主的,“只要我當‘總統’一天,我會努力,沒有人需要為他的認同而道歉。”這段話說來具有自由民主精神的大器與對個人之尊重。但自從蔡英文執政迄今,事實證明她領導的民進黨,只是善於使用漂亮的辭語,在國際間掩飾其推動“台獨”而力行“恐嚇統治”的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