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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爆賴幸媛任內秘辛 陸委會提醒觸法
http://www.crntt.hk   2020-07-30 18:50:29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中評社 倪鴻祥攝)
  中評社台北7月30日電(記者 倪鴻祥)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任內辦公室主任施威全30日出版新書《協商總在晚餐後—賴幸媛與王毅的秘密管道》,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今天下午受訪表示,要提醒當事人,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若有違反情事,主管機關(“法務部”檢察署)就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賴幸媛是於2008年5月20日至2012年9月28日出任陸委會主委。她也是馬政府首任陸委會主委。

  媒體詢問是否要法辦賴幸媛時,邱垂正強調,說明相關法律規範是要提醒相關當事人注意法律規定;若有違反情事,由法定的主管機關(“法務部”檢察署)依情節輕重處理。

  媒體報道指陸委會前主委賴幸媛受訪時,透露2009年12月第四次江陳會後,為避免兩岸誤判訊息,曾與國台辦前主任王毅建立溝通管道。賴幸媛當時的辦公室主任施威全今天出版新書“協商總在晚餐後—賴幸媛與王毅的秘密管道”也談到這段秘辛,邱垂正下午主持陸委會記者會時對此作出回應。

  邱垂正表示,行政部門洽簽兩岸協議的過程,都應該依法處理並接受“國會”監督,不應有所謂的神秘的溝通管道或是秘密溝通管道與黑箱作業,特別是兩岸協商事務更涉及“國家機密與安全”,必須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兩岸人民關條例”相關的規定來處理。

  他指出,對於相關當事人的說法,目前的陸委會無從說明,但是要提醒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邱垂正說,公務員對於公務機密若違反保密的相關義務,依情節輕重,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條規定,以及“刑法”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適用。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十三條規定“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十四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條第二項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三項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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