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6日電/數據是數字經濟的基礎性戰略資源,數據治理能力是國家競爭力的體現。隨著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加速信息化、智能化,人類悄然進入了大數據時代。與傳統數據相比,大數據不僅體現為靜態的、海量的、多類型的數據集,也體現在其具有動態的、高速的、實時在線的數據交換所產生的高價值。前不久,《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發布,將數據納入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並列的生產要素,強調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作為生產要素的大數據在創造巨大經濟價值的同時,在社會治理方面也開始顯現出重要價值,即通過將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物聯網、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結合,整合利用跨層級、跨地區、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數據,實現數據共享和信息利用,幫助企業和政府迅速掌握更為全面客觀的信息,通過用數據管理、用數據決策、用數據創新的方式,來提高企業和國家治理效能。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運用大數據提升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數據輔助科學決策和社會治理的機制,推進政府管理和社會治理模式創新,實現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務高效化。這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打開了一條技術賦能的路徑。可以說,數據治理是數字經濟背景下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路徑之一。數據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社會工程。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們要兼顧數據安全與數據利用,找准國家、個人與產業共贏的數據治理立足點,充分發揮各個主體數據保護、數據分享與數據利用的能動性,探索出一條科學有效的數據治理路徑。
健全數據利用的規則制度
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是數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一點已經在各類法律法規中得以體現。比如,《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中對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有明確規定;今年通過的《民法典》設“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專章,對私密信息和個人信息保護加以規範。此外,還有數量眾多的配套法律規範,為個人信息安全構築起了一道嚴密的保護網。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是合法、有序、高效利用個人信息的前提,是有效釋放數據價值的重要基礎。
互聯網平台經濟作為生產力新的組織方式,是經濟發展的新動能,對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跨界融通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產業升級都有重要作用。那麼,如何通過數據技術創新完善互聯網平台治理?一方面,政府面對互聯網平台數據利用的新業態,可考慮設置一段時間的“觀察期”,給予一定的政策容忍度和適當的試錯空間,充分發揮互聯網平台在數據治理中的自律、自淨作用,營造包容有序、充滿活力的發展環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要聚焦平台經濟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要求”,這為互聯網平台數據治理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政府不僅是數據治理的主體,本身也掌握大量數據資源。為更好利用政府數據資源,《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研究建立促進企業登記、交通運輸、氣象等公共數據開放和數據資源有效流動的制度規範”,為政府數據開放奠定了政策基礎。此外,還要積極探索數據流動的市場化機制,制定並完善數據交易的政策法規和基礎交易規則,完善數據產權制度,建議以現有的大數據交易所為平台,通過數據交易等市場機制促進數據的高效流動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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