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5日電/北青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權威性需強有力執行機製作保障
來源:北青報 作者:本報評論員
在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保障下,香港國安法定能發揮實效,有效防範、制止、懲治極少數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切實保護大多數市民合法權利和自由,有力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法治秩序,為香港創造安定的社會環境、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從而保持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日前審議通過並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製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嚴格貫徹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強有力的執行機制,是這部法律彰顯權威和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關係到國家安全能否得到切實維護,關係到香港能否保持長期繁榮穩定,關係到“一國兩制”事業能否行穩致遠。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一部法律若沒有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得不到有效落實,最終必淪為一紙空文。香港回歸23年來,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香港原有相關法律長期“休眠”,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力量配備、權力配置等方面不完善、不健全,存在明顯缺失和短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有負責搜集涉及國家安全情報和防範外部勢力干預的專門機構,警方等執法機構和律政司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權力受到很多制約。這些問題導致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處於“不設防”狀態,讓內外破壞性力量有機可乘。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得不到懲治,國家安全就無法得到切實維護。香港國安法要避免前車之鑒,防止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狀況,需有強有力的執行機製作保障。這部立足當下、著眼長遠的法律,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內容,建立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其中,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特區有關機構按照香港國安法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共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