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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網評:用大陸法思維方式理解國安立法
http://www.crntt.hk   2020-06-29 10:24:13
  中評社北京6月29日電/網評:理解港區國安立法須用大陸法系思維方式

  來源:大公網  作者:郝鐵川

  ——與李國能先生商榷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最近就港區國安立法,發表了兩點評論。第一,他認為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會損害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第二,中央機構擁有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李先生在法學界、法律界屬於我的前輩,但本著“只向真理低頭”的學術批評精神,我這裡對李先生的觀點作一評論,以求教於李先生等同好。

  誤用普通法思維看待

  我認為,李先生觀點是錯誤的,錯就錯在他基本上是運用英美法系的思維方式看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港區國安立法,而沒有正確地運用大陸法系的思維方式分析和解釋。香港基本法、中國憲法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都屬於大陸法系一些觀念和技術的產物,既然“一國兩制”中“一國”(國家主權)高於“兩制”,那麼對待全國人大(行使國家主權機關)的立法就應該按照大陸法系的理念、技術來理解和解釋。李先生在1999年1月29日裁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權一案中,宣稱香港特區法院可以審核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並有權宣布被裁定為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行為無效,那是李先生誤用英美法系思維方式解釋基本法的開始,今天對全國人大的港區國安立法的評論則是舊誤複犯,再犯新錯。

  美國著名比較法學家、美國史丹福大學斯韋策榮休講座教授及藝術系榮休教授約翰.亨利.梅利曼,在其《大陸法系》一書中,指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英美法系奉行的是極端個人主義觀念,而大陸法系奉行的是國家主義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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