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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疫情期間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意見
http://www.crntt.hk   2020-05-30 10:37:44
  中評社北京5月30日電/據經濟日報報道,4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審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圍繞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具體問題作出規範和回應。

  《解答》共計22條,不僅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原則,而且在勞動關係建立、工資待遇、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結合疫情期間可能存在的特殊情況進行解答,釐清思路。

  春節延長放假期間加班費怎麼算?

  《解答》認為,2020年1月31日、2月1日為春節延長假期,2月2日為正常休息日,上述3天用人單位安排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加班的,可先行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200%的加班工資。

  勞動者1月31日、2月1日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需減去1月31日和2月1日的對應工作時間,即從周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中減去該兩日(共計16小時)的工作時間後,再行計算是否應支付延時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靈活辦公算正常出勤嗎?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報酬,勞動者要求支付工資差額的,是否支持?

  《解答》明確,除經協商一致降低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一般應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對勞動者要求支付工資差額的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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