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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科創板示範作用,為創新注入資本動能
http://www.crntt.hk   2020-05-29 10:25:19
  中評社北京5月29日電/據科技日報報道,2020年4月29日,隨著光雲科技成功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交易,科創板在開市283天後其上市公司總數量正式達到了100家。據上交所信息,截至4月30日,百家科創板上市公司全部披露了2019年年度報告,或按要求以上市公告書的形式披露了2019年主要經營數據。

  根據統計,2019年科創板公司合計投入研發金額117億元,增幅達23%;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平均為12%,持續保持力度;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比例超過三成,較上年增長10%。19家公司在上市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為科研人員提供了分享科技成果的“穩定錨”。科創板公司呈現出了業績穩中有升、研發投入持續加大、科技創新成果成效顯著、信息披露有效性提升等諸多亮點,科創板作為為科技創新注入資本動能和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試驗田”,其引領和示範作用正在顯現。

  開市以來已顯現三大利好

  科創板開市以來,註冊制改革試點和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改革初見成效,體現了三方面的利好。

  第一,為科技創新注入資本動能,促進科研成果資本化。一是科創板的推出為國內“硬科技”創新企業快速便捷募集資金、迅速推進科研成果資本化帶來便利。目前已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術及人工智能、雲計算等為代表的新基建類企業與節能環保、新材料、高端裝備製造和生物醫藥等企業,已經彰顯了科創板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定位。科技創新企業能夠在科創板進行直接融資,有利於釋放發展新動能、引領經濟發展向創新驅動轉型。二是科創板為解決技術向技術資本轉化這一難題提供了渠道,為科技創新提供資本動力。以“技術+資本”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率,帶動了科技創新企業研發投入的加大以及科研成果的產出,促進了科研成果產業化。

  第二,推動資本市場改革,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一是科創板開啟了全新的資本市場定位,有助於資本市場從基礎性制度層面補齊短板,為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提供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科創板首開註冊制試點,構建了包括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多項創新型的規則制度體系,為即將進行的創業板註冊制試點改革提供了依據,成為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策源地。二是科創板致力於提升高新技術企業的上市融資和規範型發展,有助於引領資本市場樹立對科技創新長期投資的信念,使科創板成為有效的資源配置場所。三是科創板改革為探索主板、創業板、中小板和新三板的不同融資層次、板塊特色提供了依據。

  第三,為科技創新企業尤其是未盈利科技創新企業提供融資渠道。一是科創板企業科創屬性定位明確,為科技創新企業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證監會發布的《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根據實際發展情況明確了企業科創屬性的內涵和外延,提出了“3+5”的具體可量化標準,為“硬科技”創新企業提供了實際意義上的規範性指引。二是根據科技創新企業研發周期長、盈利慢的特點,科創板大幅提升了上市條件的包容度和適應性,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同時大大提升了上市速度。這對於處於資本動力缺失時期的上市企業來講意義重大,明顯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進度,提升了經濟發展向創新驅動轉型轉變的實際效果。

  多措並舉持續創新

  科創板開市以來發展平穩,改革成效初步顯現,體現了諸多亮點,但為保證科創板的持續創新和高質量發展,更有效擔負起其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在其今後的發展中還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第一,科創板科技創新引領特質和頭部企業示範作用需要增強。擁有優質且成長性能好的頭部科技公司是提升科創板影響力和示範作用的重要方式。目前科創板對優質紅籌企業的吸引力尚有不足,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在上市規則制定上做出相應的調整,提高科創板上市公司質量,發揮頭部引領作用,提高科創板在資本市場的吸引力。

  第二,做好資本市場層次區分和定位,尤其注意科創板與創業板的“兩板競爭”。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試點一提出,即對科創板造成震蕩,顯示了公眾對於兩板可能存在競爭的預期判斷。在實際操作中,科創板更應強調其“科創”屬性,創業板更應強調“企業成長階段”,由此來明晰兩個板塊的定位,實現兩個板塊的錯位發展,以適度競爭來激發資本市場的活力。從長期來看,考慮各個板塊的結構差異性和功能互補性,也是我國全面推行註冊制、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前提和基礎。

  第三,科創板要在基礎制度上再下工夫。新時代的資本市場,更加突出通過市場調配資本、調配資源,註冊制以“信息披露制度”為核心,注重對信息披露和退市政策等配套法律和制度的構建,因此應更加完善對投資者法律保護、明確追責方式的制度設計,完善訴訟程序等法律和制度的配套。在現有回購機制、賠償救濟機制和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以外,還應構建行政處罰制度,並以刑事處罰作為最終的追責手段,以提高發行人、中介機構的違約、違規和違法成本。同時在新證券法和註冊制下,交易所也必須要切實擔起退市主體責任,審慎而深入地完善退市制度,落地具體退市規則,不斷豐富完善退市指標,簡化退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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