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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教授 |
中評社北京5月28日電(記者 徐夢溪)今年全國“兩會”最受關注的議程之一就是“港區國安法”提請審議。為何中央此時決定就香港國安問題立法?由中央決定這次立法是否合理?為何這次立法決定將直接公布和實施?“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第23條有什麼差異和關聯?“港區國安法”的實施還有哪些重點?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教授近日出席“港區國安法”有關研討活動,並在會後接受中評社採訪,做出詳細解讀。
一、為什麼中央此時決定就香港國安立法?——刻不容緩
鄒平學認為這次全國人大決定制定“港區國安法”主要源於兩大背景。一方面,香港回歸以來,基本法第23條一直沒能立法,導致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漏洞,而且現實風險非常突出。自從香港回歸以來,由於23條立法的缺漏,香港政治社會的生態日益惡化:從“反國教”運動到非法“佔中”,到旺角暴亂,再到去年的反修例風波,外部勢力插手干預,以及本港的一些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持有反對和曲解態度的勢力採取了各種破壞法治、觸犯“一國兩制”原則底線的行動。這些給特區政府的施政和中央政府的管治乃至“一國兩制”的事業帶來了嚴重的衝擊。
另一方面,香港目前保留下來的涉及國安的本地法律很多屬於沉睡條款,沒有激活。特區本身維護國安的機構建設和執行機制也存在嚴重不足。短期內我們看不到香港完成23條國安立法的可能性。香港在今天的政治社會生態下,要自行完成“23條”立法可能性很低,但如果國安立法無限期拖下去,政治風險將會非常大。這使得從國家層面解決香港國安立法長期缺位的問題非常必要。香港回歸23年來,至今仍未完成相關立法,成為香港基本法實施中的重大缺憾。盡快完成23條立法一直是中央落實全面管治權的重要工作之一。尤其是現在中美關係緊張甚至還在惡化,以及美英等國不斷干涉香港事務的情況下,無論是從國際局勢還是從香港本身的局勢來看,我們都不能排除未來香港的國安形勢存在失控的風險,國家安全必須未雨綢繆,因此建立健全香港的國家安全法治已經刻不容緩。
二、由中央決定就香港國安立法是否合理?——中央職責所在
鄒平學解讀中央決定在香港落實國安立法的合理性時表示,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這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也是實施“一國兩制”和制定基本法的首要目的。香港基本法在序言中指出,制定基本法的第一個目的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成,第二個目的是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樣的文字表述的順序有其內在邏輯。如果一國的主權、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受到威脅,中央對特區管治失控,那麼“一國兩制”將會失去制度建構的意義。香港回歸23年來的實踐也充分證明了,“一國兩制”的架構核心首先在於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只有當“一國”的主權治權相結合,領土完整、社會穩定等核心的國家利益得到保障,“兩制”才能行穩致遠,才能最大程度的發揮其優勢。他說:“所以對於在香港落實國家安全立法而言,討論的從來都不是是否需要制定國安法律,而是採取什麼樣最合理最有效和最恰當的方式來建立健全相當的國安法治。”
“所以在香港本地難以勝任或無法完成基本法賦予的自行立法的任務時,中央的出場是必然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不然也可以說中央失職。”鄒平學說,從憲法來看,無論香港本身是否完成了23條立法,中央都負有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繁榮穩定的憲制責任和權力;從基本法的角度看,基本法授權香港要自行完成23條立法,中央對此有全程的監督權,但如果香港一直遇到巨大的阻力,無法完成立法,中央立法來彌補國安法制的空白漏洞是非常有必要的。制定港區國安法是在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政府的職責,這本身就是依法治國的一種體現,也是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有關決定的一個應有之舉,是中央審時度勢、敢於擔當,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政府維護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家安全的職責的必然,是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的一個積極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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