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清算市場開放已具備法治環境
文章表示,2019年3月15日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全面確立了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資准入管理模式;其後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取消了此前實行的外商投資備案制,在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實現了內外資准入的徹底並軌,從而為銀行卡清算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準備了更加充分的法治環境。
在此基礎上,《經貿協議》第4.4條規定,在美國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包括尋求以外商獨資實體身份開展經營的提供者)提交籌建銀行卡清算機構申請後,中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在受理後90個工作日內應就申請作出決定;在美國服務提供者報告其已完成籌備工作後,中方應在1個月內受理該服務提供者的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申請,並就該申請作出決定。簡言之,《經貿協議》一方面重申和確認了中國自《決定》以來的對外開放承諾,另一方面對主管機關的審核流程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要求。
2020年2月11日,人民銀行宣布通過萬事網聯公司的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申請;後者是美國萬事達和網聯共同設立的合資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申請籌備銀行卡清算機構和運營萬事達卡品牌。這標誌著作為全球第二大卡組織的萬事達也正式進入中國市場。在主動有序擴大金融業開放的主基調下,可以預期銀行卡清算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將會更加快速、平穩。
與此同時,銀行卡清算市場的國內有序競爭問題也值得關注。如上所述,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要求,目前支付機構受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絡支付業務全部由網聯處理。但這一模式無法適用於外資銀行卡清算機構。根據“電子支付服務案”的專家組裁定,“電子支付服務”是指為所有種類的支付卡交易提供的電子支付服務,而“支付卡”則又包括“銀行卡、信用卡……以及與該種卡……相對應的唯一賬號”。換言之,此處所指的“支付卡”,不僅包括有形的銀行卡,還包括與銀行卡相對應的銀行賬號。據此,主管機關顯然無法將外資銀行卡清算機構排除在網上清算業務之外。
但若在對外資銀行卡清算機構全面開放的同時,繼續維持現有的銀聯、網聯分治模式,則實質上使外資機構獲得了某種意義上的超國民待遇。進而言之,由於網聯並不屬於《決定》所定義的“銀行卡清算機構”,因此按照上述標準,其現有業務模式嚴格來說是存在一定問題的。未來是否取消網上網下“劃斷”安排,要求網聯運營自有品牌銀行卡,或者作出其他相應安排,無疑需要有關方面盡早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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