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2日電/京津冀山水相連,共處一個生態單元,共享一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呈現出顯著的一體性特征。在生態環境問題上,任何一個地方都不可能獨善其身,推進生態協作,重點完善區際生態補償長效機制,是京津冀區域合作與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
當前,從總體上看,對照《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目標要求,生態補償長效機制建設任重道遠,一些深層次障礙依然在限制區域生態保護積極性的發揮。
主體責任尚不清晰。目前,京津冀區域生態產權未能清晰劃分,區域生態市場建設不完善,生態補償的利益主體關係複雜,受益主體與補償主體激勵不相容,中央縱向補償與區域橫向補償關係尚未釐清,政府多頭主導與市場機制缺位並存。
生態補償標準模糊。從現有橫向生態補償實踐來看,補償標準的確定主要依據定性抽象描述,大都是補償方和受償方協商的結果,缺乏科學規範的定價程序和各方普遍認同的定價方法,補償中對生態環境修復維護成本、生態服務核心價值以及發展機會成本考慮不足,且缺乏動態調整,直接影響地方生態保護的積極性和效果。
補償形式較為單一。目前京津冀地區生態補償以財政資金為主,技術、投資等項目補償形式較少,生態補償稅(費)缺位。同時,生態建設歷史欠賬較多,以財政專項支付體系為主導的生態補償資金規模有限,監督監管落實不到位,資金使用效率偏低。生態補償項目也以政府主導為主,項目資金條件較為嚴格,難以滿足生態補償要求。
生態補償公眾參與不足。環境保護是全社會全體公民的事業,人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參與生態保護。當前生態補償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主要以政府為主,缺乏公眾參與。
生態補償長效機制,是依據生態保護公共性、外部性特征,堅持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實施區域橫向生態補償措施,為實現跨區域生態保護長效化而建立的一系列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的總和。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是生態補償機制長效化的主要手段,成本可分擔、效果可評估、作用可持續是生態補償長效機制發揮良好作用的重要標準,促進治理形態從原有的以行政方式為主向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區域生態公共管理模式轉變是有效構建機制的重要方向。京津冀加快完善生態補償長效機制,充分激發該地區綠色協同發展的內生動力,勢在必行,需在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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