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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管中閔兼職案 公懲會判決申誡
http://www.crntt.hk   2019-09-02 15:49:16
台大校長管中閔。(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9月2日電/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被控涉違法兼職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天判決申誡,將於下午4時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

  全案起於“監察院”今年1月間彈劾管中閔,理由是管中閔在2012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期間,擔任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涉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兼職報酬,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管中閔被控於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共3年時間,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時,多次匿名在壹週刊寫社論,每篇稿費新台幣2萬5000元,每年稿費約65萬元,被“監察院”認定違法兼職,違反“禁止兼職”規定,今年1月彈劾他,移送公懲會懲戒。

  管中閔在公懲會兩度庭訊均指控遭政治迫害,管中閔說,“監察院”故意曲解“兼職”的認定,週刊是口頭邀稿,未約定稿費,他無義務供稿,也未在週刊擔任發行人、經理人或記者等任何兼職,“我受邀投稿,本來就不是‘職’,並無兼職可言”,還引述媒體報道稱“上至‘總統’”、下至‘部會首長’”都曾在報章撰寫社論或投稿,並未被指為違法兼職。

  “監察院”代表回應指出,若是“偶一為之”、“非固定”的投稿收費行為,也與職務無關,自然不算是兼職,但管中閔卻是“經常性”、“常態性”收費寫稿,即是兼職,例如,管中閔兩度出席亞太經合會後,回台即撰寫與職務相關內容,違法兼職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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