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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台灣海峽 |
中評社╱題:美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所涉及的海洋法問題 作者:蔣圍(西安),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講師;李明傑(北京),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研究員
美國軍用艦船多次航經台灣海峽,對於台灣海峽水域性質及台灣海峽的法律地位,國際社會充斥著“中國使台灣海峽內海化”、“台灣海峽是公海,美國本來就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等種種謬論。對於這些謬論,本文首先從“台灣海峽是否為中國的內海?”“台灣海峽是否存在公海?”“台灣海峽中是否有‘國際水域’?”的角度研究台灣海峽水域的性質;接著,在研究國際海峽法律制度的立法變遷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海峽規定的基礎上,明晰台灣海峽的法律地位;最後指出美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時的權利義務。
2018年以來,美國軍用艦船多次航經台灣海峽。在2018年7月到2019年4月期間,美國軍用艦船在9個月的時間7次航經台灣海峽。其中,2019年4月28日,美國導彈驅逐艦“斯特塞姆”號(DDG-63)和“威廉·P·勞倫斯”號(DDG-110) 從恒春西南海域進入台灣海峽向北航行,這已經是2019年第三起美國軍艦航經台灣海峽事件。〔1〕2018年6月7日,美國智庫研究員易思安(Ian Easton)〔2〕在哈德遜研究所主辦的“美國支持台灣的路徑”(U.S.Support of Taiwan: The Way Forward)討論會上公開宣稱“台灣海峽是公海,美國本來就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中國想要營造台灣海峽是中國內海的輿論,但這是扭曲事實,台灣海峽是國際公海,如果美國派軍艦通過台灣海峽,將能提醒中國和全世界這一點。”〔3〕國台辦新聞發言人在其2018年6月13日例行新聞發佈會上針對記者關於“美國智庫研究員提議美國可派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美方要向中方表明‘台灣海峽’是‘公海’”的提問,未言明台灣海峽的性質,也未明確美國智庫研究員的說法是否正確,而是僅從政治層面回答了台灣問題對中美關係的影響。〔4〕這一回答與外交部在6月5日例行記者會針對“美國軍方正考慮派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提問的回答一致,〔5〕均衹強調台灣問題對中美關係的影響。其後,國內媒體大多引用外電說法,也認為美艦通過公海。台灣海峽是否“公海”,台灣海峽水域是什麼性質?台灣海峽的法律性質是什麼?美國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非會員國,是否可派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美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享有哪些權利並應遵守哪些義務?
一、台灣海峽概況
台灣海峽位於中國台灣地區和福建省之間,自東北向西南伸展。通常以福建閩江口的黃歧半島與台灣富貴角的連線為其北界,以廣東省南澳島和台灣南端的鵝鑾鼻的連線為其南界,南北長約162海里;海峽北端位置約在北緯25.5度左右,開口較小約135海里,與東海相連;海峽南端位置約在北緯22度左右,開口較大約350海里,與南海相接;東西平均寬約為108海里,最窄處的福建平潭島與新竹市相距僅78海里。有學者以澎湖群島為界,將台灣海峽可分為狹義台灣海峽與澎湖水道兩部分。澎湖水道位於台灣島與澎湖群島之間,水深可達177米,其南端開口中間有一台灣淺灘,水深在25米左右。〔6〕
台灣海峽是連接東北亞和東南亞的通道,屬於重要的國際航線,平均每日約有600至800艘貨輪經過台灣海峽到中國、日本與韓國;民航客機方面則是每日約900至1,200架客機飛過台灣海峽區域。每三分鐘就有一艘國際航線之輪船通過台灣海峽,日本進口石油90%依賴於台灣海峽。
二、台灣海峽水域性質辨析
除前述美國智庫研究員認為台灣海峽是“公海”、中國試圖營造台灣海峽是中國內海的輿論外,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唐納2017年1月針對“中國航母編隊過航台灣海峽”亦提及台灣海峽的“國際水域”,認為中國“遼寧號”衹要符合法律並在台灣海峽的“國際水域”運行,美國認為沒有問題。〔8〕暫且不論美國是否有資格評論中國航母編隊過台灣海峽,其中提及台灣海峽的“國際水域”與台灣海峽的水域地位明確相關。因此,本部分針對“中國試圖營造台灣海峽是中國內海的輿論”、“台灣海峽是公海”以及“台灣海峽的國際水域”等措辭,辨析台灣海峽的水域地位。
(圖1:台灣海峽〔7〕)
(一)台灣海峽是否為中國的內海?
有觀點認為,大陸政府對領海基線採取分批公佈,截止到2006年,尚未公佈其餘的領海基線位置或基點的地理坐標圖,無法得知其如何看待台灣海峽的定位。〔9〕因大陸歷來視台灣島為其領土的一部分,大陸雖未正式宣佈完整之領海基點基線,然其企圖將台灣海峽納入其領海範圍的意圖相當明顯。大陸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了直線基線法。大陸領海範圍涵蓋了台灣海峽。〔10〕這一謬論認為大陸會將台灣海峽劃為領海,與美國智庫研究員的觀點如出一轍。衹不過美國智庫研究員更進一步,認為中國試圖營造台灣海峽是中國內海的輿論。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海域分成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和國際海底等不同法律性質的區域。根據《公約》第8條1款規定,內水是指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水域。大陸早在1996年5月15日就公佈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宣佈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這一聲明涉及兩組直線基線。第一組是從位於渤海東南的山東半島東端的“山東高角”一直南下到海南島西海岸。第二組基線是西沙群島的直線基線。台灣海峽沿岸的基線屬於已經公佈的範圍。因兩岸分治的客觀現實,台灣當局也在1999年劃出了台灣本島的“領海基線”。因此,從客觀上說,中國在台灣海峽兩側已明確了內水的範圍,即大陸沿岸和台灣本島沿岸基線以內的海域,這部分海域僅占台灣海峽全部水域的一小部分。《公約》規定,領海是領海基線向外12海里的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佈中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12海里,台灣海峽僅其中的小部分是領海。易思安之流誣稱“中國想要營造台灣海峽是中國內海的輿論”、“大陸將台灣海峽納入其領海範圍的意圖相當明顯”,不但顯示出其欠缺海洋法基礎知識,嚴重忽視兩岸已確定台灣海峽的內水範圍這一事實,而且蓄意製造中國威脅論。
(二)台灣海峽是否存在公海?
早期國際海洋法將海洋分成領海和公海二個部分,即“領海外即是公海”。《1958年公海公約》第1條將“公海”定義為“不包括在一國領海或內水內的全部海域”。1982年《公約》在起草之時,因對公海是否包括專屬經濟區引發了爭論,所以未明確界定公海的定義。《公約》第五部分有關專屬經濟區新制度,將沿海國對領海以外區域的某些與資源相關的活動的管轄權和主權權利,擴展至距沿海國基線起200海里。〔11〕
儘管《公約》未定義公海,但第86條提及第7部分公海的規定“適用於不包括一國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由上可知,公海是指各國內水、領海或群島水域以及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水體部分。根據《公約》的這一規定,公海的範圍已大大縮小,由領海以外的部分變成沿海國管轄海域以外的水體部分。
根據《公約》,大陸和台灣島均可享有從其領海基線測起的12海里領海、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因此,台灣海峽衹有在寬度超過400海里時,才存在公海。事實上,台灣海峽寬度介於78至200海里之間,如果扣除從大陸海岸和台灣島海岸線外推12海里領海,中間餘約54至176海里寬的專屬經濟區。換句話說,台灣海峽中間的水域為中國的專屬經濟區,根本不存在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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