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懲戒做為懲治過錯,警戒將來的一種教育手段,是有其必要性的。教育的過程,其實是對受教育者的心智發展、思想及行為進行教化培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中小學階段所接受的教育,對其未來人格的塑造極為關鍵。在這個階段,對學生的關愛與賞識,的確應該是老師教育學生的主要方式,以此令孩子們感受積極正面的鼓勵;但同時也要有懲戒的規則,讓孩子們知道是與非,讓行為不端、屢犯校規的學生在接受處罰後,懂得什麼是規矩,以及違反規矩所要付出的代價。這對於學生們未來真善美的價值判斷,以及更好地融入社會,都有積極的作用。
正如此,懲戒作為教育的必要手段之一,仍然普通存在於當今國際教育領域。例如在美國,有不少州對學生的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都制定了相應的懲戒措施,如罰站、不能參加課外活動;罰早到校或晚離校、罰星期六來學校讀書;罰學生停課數天、開除、勒令轉校等。在英日韓等國家,類似的教育懲戒措施也都存在。因此,中國如今明確教師的懲戒權,應該得到中國家長的理解,并達成廣泛的社會共識。
需要提及的是,盡管懲戒權現在已經被政府賦予了教師,但它還只是一個留於紙面的概念。教師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對學生實施懲戒,懲戒的方式是什麼,強度有多大,懲戒與體罰的界綫在那裡,如何防止懲戒被濫用?這些具體的權力實施,想必都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現實問題,其可操作性需要中國相關機構認真研究、論證和解答,并得到社會的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