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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各區工商聯會會長盧錦欽 |
中評社香港5月31日電(記者 張心怡)香港特區政府昨日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三方面共六項額外措施,包括將可移交的罪行刑罰年期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引渡要求只可由中央級別機構提出等。全港各區工商聯會會長盧錦欽接受中評社採訪時指出,作為工商界人士,樂見修例取得新進展,希望立法工作能順利進行,勿讓議題繼續政治化,衝擊香港的營商環境和核心價值。
談及商界對於特區政府修例最大的憂慮所在,盧錦欽表示,商界人士主要擔憂會誤觸法網。“就像有人曾提出,港商到內地做生意,為入鄉隨俗可能有送禮酒宴等安排,在某些難以界定的情況下就很容易誤入法網,因此大家擔心修例後受到牽連。”
盧錦欽談到,商人營商固然擔心誤觸法網,因此不願法例過於嚴苛,但與此同時需要瞭解的是,合理的法律規範是保障營商環境所必需,修例後香港的營商環境會越來越好。作為守法商人,支持特區政府對法例進行恰當的修訂,才能確保社會與時俱進。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公佈的三方面修訂包括:第一,將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縮窄至最嚴重罪行,刑期門檻由3年提升至7年或以上;第二,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如無罪假定、上訴權、探視權、不強迫認罪等符合人權的條件;第三,加強保障疑犯利益,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