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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場統一是民族復興的理性選擇,也是在根本利益上對台灣同胞的保護與安頓。 |
中評社╱題:主場統一是民族復興的理性選擇 作者:田飛龍(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北京黨內法規研究會常務理事、法學博士
主場統一,是一種以我為主、融合發展、創造條件、積極協商、尋機實現政治與憲制突破的和平統一新思維。從十九大報告、惠台31條、居住證、國際空間圍堵、軍事力量展現等諸多論述與行為中可以清晰解讀出來這種主動性。當然,最為集中體現“主場統一”新思維的則是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講話上的“兩制方案”論與“政治協商”論。主場統一正是從民族復興大局出發對舊有統一模式的重構與更新,在“九二共識”基礎上聚焦“一國兩制”的台灣方案,尋求通過民主政治協商達成兩岸問題終極解決方案。習近平的講話實質開啟了兩岸“主場統一”的歷史帷幕,主場統一是民族復興的理性選擇,也是在根本利益上對台灣同胞的保護與安頓。
一、序言
統一史是長期的,殖民分裂史是短暫的,這是中國歷史的基本特徵。中國歷史由獨特的傳統文化及政法制度塑造而成,雖經外族入侵與近代慘烈殖民,但總體趨勢是大一統秩序的循環復歸。這種大一統秩序,是中華文明在人類文明史上的重要成就,也是其文化成熟與制度堅韌的理性標誌。對中國文化與歷史熟知而認同的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團體,對大一統秩序的理解並不僅僅局限於民族主義維度,而是深刻擴展至文化與文明層次。這一國家統一觀在兩岸關係的宏觀論述上日益明確化和具體化。
兩岸統一的基礎,不僅僅在於“九二共識”,更在於“兩岸一家親”與“心靈契合”;毋寧說,後者是前者的歷史心理基礎,比前者更加深刻和持久。“家”的概念在中國文化與哲學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家國倫理”的內在同構性是中國政治思想的獨特構想與氣質,因此“兩岸一家親”就不僅僅是一種自然親情,更是一種政治親情,是一種中國式政體的獨特隱喻。“心靈契合”則帶有家國倫理基礎上的契約論內涵,這種契約論不同於西方純粹個體理性基礎上的契約論,而是有著家國倫理的契約論,其目標便指向作為整體性事業和共同利益的民族復興。時至今日,承載大一統秩序理想與兩岸統一歷史責任的,衹能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大陸主體,台灣則由於民進黨全面執政、國民黨統一意志衰退、台灣社會本土化意識凸顯而難以產生和維持趨向統一的主動精神。2016年以來,民進黨全力推動“去中國化”與“離岸替代”,不僅造成“九二共識”的觀念危機,甚至產生了兩岸分離長期化的歷史與憲制危機,而島內政治在所謂的“轉型正義”與“文化台獨”交叉壓制和誘導之下,日益缺乏有效的反制性力量。外部層面,中美關係的相對惡化更加劇了兩岸關係的緊張度及兩岸關係失衡的政治風險。
這些內外因素及中國主體政治進程與民族復興的要求,共同推動著大陸走向一種更為明確的“主場統一”路線。主場統一,是一種以我為主、融合發展、創造條件、積極協商、尋機實現政治與憲制突破的和平統一新思維。從十九大報告、惠台31條、居住證、國際空間圍堵、軍事力量展現等諸多論述與行為中可以清晰解讀出來這種主動性。當然,最為集中體現“主場統一”新思維的則是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講話上的“兩制方案”論與“政治協商”論。大陸不再局限於國共兩黨之間在歷史上形成的“九二共識+和平發展”的漸進模式,因為這種模式已經由於民進黨執政事實及國民黨統一意志的衰退而顯示出難以為繼的跡象。主場統一正是從民族復興大局出發對舊有統一模式的重構與更新,在“九二共識”基礎上聚焦“一國兩制”的台灣方案,尋求通過民主政治協商達成兩岸問題終極解決方案。注意,是“方案”,而不再是較為抽象的“共識”或願景。習近平的講話實質開啟了兩岸“主場統一”的歷史帷幕。主場統一是民族復興的理性選擇,也是在根本利益上對台灣同胞的保護與安頓。
二、大陸對台政策論述的背景與演變
台灣問題的本質不是殖民地回歸,不是外國列強特權的去除,而是國共內戰狀態的終結與憲制秩序的重構。當然,從世界歷史的宏觀秩序來看,台灣問題也受到了殖民史的深刻影響:其一,最為顯著的影響是日本殖民史(1895—1945),這一段歷史與台灣近代史重疊,造成台灣人史觀中的日本想像和日本情結,所謂的“皇民史觀”。這一觀念在台灣有相當大的市場,李登輝所謂的“文明論”及對大陸的歧視立場與此有關;其二,美國的變相殖民史,即二戰之後台灣由美國駐軍及提供安保,甚至1979年之後美國仍然從政治、法律、軍事、文化諸多方面對台灣社會進行了強有力的滲透與控制。這就使得兩岸統一問題不僅僅是兩岸問題,而始終籠罩在殖民與變相殖民史帶來的負面觀念與制度遺產的陰影之中。在此種重重阻隔之下,台灣社會與大陸之間就逐步出現了安全與文明雙重層面的鴻溝:安全層面,台灣對統一之後的安全保障與遠期制度演化缺乏信心,消極迴避;文明層面,對大陸的現代化程度與文明屬性持質疑甚至歧視立場,尤其是在自由民主觀念上存在較為顯著的差異。大陸對台的主導性政策正是在這種複雜的國際鬥爭與現代化競爭格局下展開的。
大陸對台政策在毛澤東時代已有一定的構想與鋪墊,比如1960年代初提出的“一綱四目”已初具“一國兩制”雛形。事實上,作為內戰狀態延續的一種政治解決方案,國共早在1949年4月渡江戰役前夕就已發生過實質性談判及爭論。1949方案,在國民黨方面是“劃江而治”,但共產黨提出了懲辦戰犯等一系列政治談判條件,追求國家統一和內戰正義的實現,最終談判破裂,解放戰爭進程繼續推進。“劃江而治”等同於中國南北分裂,等同於南北朝模式再現,是對大一統秩序與國家統一倫理的背離,不可能得到中國共產黨及中國人民的接受。中國共產黨推進國家統一的模式在1949年就是“新政協”模式,即通過召集一個具有廣泛人民代表性的政治協商會議,以民主協商的方法確定建國的基本事宜並制定作為臨時憲法的《共同綱領》。歷史證明,就實現國家統一與人民利益而言,“新政協”模式遠遠優越於“劃江而治”模式。
今天的兩岸關係問題與此類似,衹不過政治界限從長江換成了台灣海峽。對比分析1949年的兩種處理模式,台灣主要政黨仍然傾向於“劃江(海)而治”,甚至民進黨當局還在追求完全獨立。而習近平講話在某種意義上回歸了關於國家統一的“新政協”模式,這是大陸數代領導人在兩岸統一構想與論述上的顯著延續性。“新政協”模式本質上就是一種“主場統一”模式,是中國共產黨主導下的政治協商與民主建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行使制憲權的實踐模式。當然,在毛澤東時代,由於冷戰格局限制及大陸自身政治經濟發展的相對落後與不平衡,兩岸統一始終缺乏成熟的政治條件與機會窗口。
大陸更加完整系統的對台政策形成於改革開放初期,尤其是以“葉九條”(1981)和“鄧六條”(1983)為代表的對台“一國兩制”政策論述,二者整合而成了大陸對台工作的權威性政策依據和指導方針。後來的“江八點”(1995)與“胡六點”(2008)則是對前述綱領與框架的具體展開和實踐運用。習近平1月2日的講話在基本邏輯與政策思路上仍然是對“鄧小平時代”框架思路的延續和發展。
由於鄧小平在“一國兩制”框架構想與制度實踐上的重大貢獻,特別是“一國兩制”在港澳問題解決上的成功,我們這裡聚焦分析鄧小平關於台灣問題“一國兩制”方案構想的基本思路,作為進一步分析和理解習近平“一國兩制”與國家統一觀的前提和基礎。鄧小平的戰略構想被稱為“鄧六條”,具體可見於鄧小平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時談話要點,文字材料刊載於《人民日報》1983年6月26日。這一時間段也正好是中英香港問題談判的關鍵時期。鄧小平在這一時期集中思考了“一國兩制”的政策框架與具體適用性問題。鄧小平當然非常清楚,台灣問題與港澳問題存在較大的差異,但他認為港澳台彼此的差異不構成“一國兩制”適用性的阻斷,而衹是具體制度解決方案的差異。“一國兩制”在鄧小平那裡具有“道”的地位,而港澳台衹是這種“道”的三個“肉身”。“道”是共享的,“肉身”是別異的,不可以“肉身”否證“道”之可行。也因此,所謂港澳基本法衹是“一國兩制”適應港澳具體情形的法制肉身,並不妨礙“一國兩制”在台灣形成自己的肉身。但由於共同運用了“一國兩制”的憲制思維,以及這些肉身的“頭部”即主權部分都是作為“一國”的國家主體,因此彼此間的共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三、“鄧六條”內含“主場統一”的變通邏輯
從“鄧六條”的具體內容來看,鄧小平對台灣問題的基本觀點如下:
第一,台灣問題的本質論,即“祖國統一”。因此“一個中國”及其制度化實現是討論任何台灣方案的前提和基礎,就像港澳回歸談判時“主權”不允許談判一樣,兩岸談判中“一個中國”原則也不允許談判,因而不存在任何“劃江而治”或台獨的政治空間,這種空間在1949年不存在,在2019年及之後也絕無可能存在。對於統一的政治責任,鄧小平認為是國共兩黨共同承擔,因此不是任何一方吃掉對方,而是共同合作完成“祖國統一”。鄧小平判斷“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這是開展對台工作的政治基礎,也是未來“九二共識”的政治前提。但是“和平”容易取得共識,“統一”在台灣則日益邊緣化。更關鍵的是,“國民黨”如今已當不了台灣的家,而且在不斷衰變和退化之中。鄧小平對“國共兩黨”的和平統一責任期待,在1980年代是非常現實和理性的,但如今已很難具備實踐的基礎和條件。
第二,反對“完全自治”,台灣特殊地位不能危害國家。相比“葉九條”,“鄧六條”的思考與表達更為嚴謹,常常注意原則表述上需要附加條件,包括後面的保留軍隊也需要有條件。這裡則是反駁“完全自治論”,因為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統一後的中國國際代表權衹能是一個,台灣的任何特殊權力安排不得危害國家利益。這就設定了“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前提條件,即必須保障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鄧小平有著清醒的主權意識和國家理性。統一是一個嚴謹的國家建構過程,台灣方面不能漫天要價,不能導致統一後的國家有名無實。鄧小平的“一國兩制”邏輯始終是:具體利益和許可權可以讓步,主權與安全絕不讓步。這是台灣各界未來參與政治協商需要特別明晰的原則與限度。
第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是鄧小平對台政策論述的核心。這裡沒有像“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那樣提出“台人治台”,原因是1980年代台灣已經出現了“台獨”運動,出現了將台獨訴求與台灣民主化匯流的趨勢,“台人治台”有可能被台獨勢力利用。不過,台灣的“高度自治”本身其實包含了台灣同胞的自我治理權利。台灣高度自治的具體權利包括司法獨立與終審權、軍事組織權、政治架構自主權等,國家還為台灣參與全國政治做出了特別安排。在涉及軍事組織權的“保留軍隊”方面,鄧小平特別強調“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如何解除這種威脅呢?需要對“保留軍隊”與國家統一的國防權力之間進行整合,確保國家的主權與安全,確保台灣的“保留軍隊”僅僅用於內部維持秩序並在適當安排下協助國家軍隊承擔國防責任,類似治安軍、治安部隊或憲兵。這些都需要通過政治談判形成具體方案。
第四,明確反對“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反對所謂的台灣版“一國良制”。當時台灣方面也提出過兩岸問題解決辦法,但不是“一國兩制”的辦法,而是“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兩蔣老辦法,民主化之後則以“一國良制”片面宣揚台灣制度優越性,試圖取代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這是“一國兩制”本身絕不允許的,也是大陸政治體制無法接受的。鄧小平在這裡清晰講明兩岸制度在“一國兩制”之下互不侵犯和滲透對方,台灣應尊重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
第五,和平統一的具體方式是兩黨平等會談,實現國共第三次合作。在20世紀歷史上,國共都是有著顯著民族主義立場的現代政黨,都是國家統一與現代化事業的擔綱者,其路線爭端也衹是不同的現代化方案與制度正統性之爭。兩黨平等談判模式曾經在北伐與抗日時期運用過,成功推動了國民大革命與民族解放戰爭的勝利。鄧小平一代領導人是前兩次合作的親歷者和實踐者,因而對這樣的合作模式情有獨鍾。但需注意,這是政黨間平等會談,是政黨平等,不是兩岸政治實體或政府的對等。
第六,排除外來干預,堅持內政問題立場。這是港澳問題與台灣問題的重大差異,前者是殖民地回歸問題,後者是國家內部統一問題。儘管台灣問題有美日因素,但美日沒有資格作為台灣問題談判的正式一方。台灣問題衹能以內政方式由中國人自己來解決。當然,談判過程可以適當聽取外國方面的意見並考慮保護其在台利益,但外國勢力不可能正式介入談判並影響到具體的兩岸統一制度架構。
鄧小平的這一談話要點不僅成為大陸“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初始框架與權威依據,而且成為台灣及國際社會評估中國立場的主要根據。從1980年代的歷史語境和國際國內政治條件來看,鄧小平的框架是科學合理的,充分考慮了“一國兩制”框架的原則性與靈活性,尤其充分考慮了台灣社會的實際情況與自治程度。
1984年10月22日鄧小平在《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了對上述框架的補充解釋與說明:其一,“一國兩制”台灣框架要比香港框架更為寬鬆,突出標誌就是可以保留軍隊;其二,三民主義已被歷史證明是失敗的;其三,不放棄使用武力是一種戰略考慮。鄧小平是偉大的政治家和戰略家,不是和平主義幻想家。和平雖為理想選擇,但未必是必然選擇。鄧小平在講話中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台灣當局永遠不同我們談判,怎麼辦?難道我們能夠放棄國家統一?”這種提問方式已包含了對“長期不統一”的憂慮和應對意識,也包含了“主場統一”的變通邏輯。當然,“主場統一”不直接等同於“武統”,但顯然包含了和平手段與非和平手段的組合運用及最大程度創造統一條件與形勢的綜合化策略。
習近平1月2日的講話實質上就是在回答台灣當局“永遠不同我們談判”的政治難題。不切實際地寄希望於台灣當局甚至受當局誤導塑造的台灣人民,對於民族復興與兩岸統一而言顯然是不負責任。“主場統一”已內含於鄧小平的原初構想之中,習近平則試圖將這一邏輯根據現實條件加以具體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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