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說的是
“中華民國大陸地區”
兩個地區實施不同體制
“中華民國憲法”默認
大陸地區實施“社會主義制度”
台灣地區實施“自由民主制度”
就是台灣版的“一國兩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早已是“一國兩制”的“憲法”
其第三十條規定“普通行政區”
第三十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
“普通行政區”實施“社會主義制度”
“特別行政區”實施“資本主義制度”
這是大陸版的“一國兩制”
兩部“憲法”除了用語不同
內容完全一致
“普通行政區”就是“大陸地區”
“特別行政區”就是“自由地區”
“和平協議”就是“接軌協議”
不讓用語不同
造成兩岸誤會而爆發戰爭
台灣誤以為
大陸要剝奪台灣的財產和權利
大陸誤以為
台灣又要當日本侵略大陸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