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30日電/備受關注的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近日揭開面紗。來自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數據顯示,本次減稅“紅包”覆蓋將近1800萬家企業,占全國納稅企業的95%以上,絕大部分民營企業從中受惠。
此次對小微企業進行普惠性稅收減免,是我國提振實體經濟,激發民營企業活力的重要舉措之一。根據凱恩斯的經典經濟學理論框架,經濟低迷時,利用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擴大公共支出,減稅降費,刺激社會總需求,已經成為解決經濟危機的主要手段。同樣在供給學派的思想中,減稅降費也是經濟刺激的主要手段之一。
然而,與補貼和發債的方式不同,稅收的作用機制是從政策到制度再到整體徵收,政策傳導時間較長,所以稅收政策的落實是決定其好壞的重要標準。
我國近幾年來,一直在努力地降低企業稅負,可是效果並沒有達到預期,原因在於我國徵稅體制“人為治稅”現象嚴重。
在我國當前地方政府政績考核體系下,稅收徵繳仍然是重要評判標準之一。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會受到稅收任務的層層加碼以及稅收增長的“慣性邏輯”迫使大量企業財務負擔加重。再加上我國獨有的分稅制體系,政府支出壓力連年攀升,但是收入卻需逐一上繳,財權事權不匹配的現狀促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將緩解政府財政壓力寄希望於當地企業。
所以,落實小微企業稅收減免政策,關鍵在於如何避免“人為治稅”現象。
首先,堅定落實稅收法治原則,保證當地政府在各個環節上依法徵稅,有關部門既不能超越法律法規向特定納稅人讓渡稅收利益,更不能濫用自身職權隨意性、選擇性地執行某項政策。要確保稅率、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等基本稅收要素的法定,明確企業既定的稅收權利和義務。按照法律的要求,根據收入的檔次進行不同的減稅力度,避免變相優待和歧視,讓小微企業真正受到減稅政策的扶持。
而且,當地政府在處理預算和稅收兩者關係時,要堅持稅收法定原則優先,不得隱性下達所謂的稅收收入任務,可以建立民營企業所得稅徵收等具體徵收指標體系,作為衡量完成對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落實效果的標準,並且將這個標準作為評判政府工作成績的重要依據。同時明確徵收“過頭稅”的法律責任,為依法徵收提供更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撐,在此過程中,強化社會監督的重要性,鼓勵企業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勇於提出不同意見,有關部門也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其次,我們減稅政策的實質是為了增加企業“獲得感”,切實降低企業財務負擔。“稅”在國家的保護下能夠減少徵繳,那麼同時,也要避免“費”在此過程中出現上漲。從我國地方政府公共收入的特點可以發現,稅收收入和非稅收收入存在明顯的“翹板效應”,政府雖然“稅權”受國家的限制監督,但是“費權”卻是名目繁雜,政出多門,規範難度較大。所以我們要加大行政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壓縮政府自由裁量權,規範政府收費權限,遏制隨意徵稅行為,實現收費也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切實降低企業非稅支出負擔。
除此之外,稅收作為財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落實同樣需要與貨幣政策相銜接。如果說減稅是在幫助企業“節流”,那麼貨幣寬鬆就是在幫助企業“開源”。只有兩者有機結合,才能真正讓企業的錢包“鼓起來”,民營企業“強”起來。我國的貨幣寬鬆政策對信用寬鬆的帶動作用一直不明顯,這源於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存在一定的阻礙,銀行為中心的間接融資體系造成了資源流通的不流暢。所以,減稅政策和寬鬆貨幣政策是兩個不可分割的部分,在落實減稅政策的過程中要疏通貨幣傳導機制,讓“活水”能夠真正流入企業。
減稅政策“知易行難”,既然給了民營企業一個美好的期望,那麼就需要將其堅定的落實下去,杜絕“人為治稅”的現象,切實增加企業“獲得感”。
來源:中國網 作者:盤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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