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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管中閔任政務官期間常態寫社論違法
http://www.crntt.hk   2019-01-15 20:08:06
“監察院”召開記者會說明管中閔彈劾案,右起“監委”王幼玲、陳師孟、蔡崇義。(中評社 蔣繼平攝)
  中評社台北1月15日電(記者 蔣繼平)“監察院”今天以7比4通過彈劾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的彈劾案。根據調查,管中閔在擔任“行政院”前“政務委員”期間,“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3年共獲取190萬元稿費報酬,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後續全案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根據“監察院”調查,《壹傳媒台灣分公司》從2010年到2016年期間,共支付被彈劾人管中閔共4百萬元稿費做為報酬,原則上每個月固定領取5萬元,其中每半年會有一個月提高為7萬5千元,因此一年大約可以領取65萬元左右。

  不過,“監委”王幼玲指出,管中閔從2012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3日任職政務人員期間(擔任“經建會主委”及“國發會主委”),卻沒有中止跟《壹傳媒》的合約,擔任政務人員3年期間仍持續不斷的匿名供稿,統計這段期間共獲取190萬元的報酬,事證明確。

  “監委”蔡崇義則指出,法律對公務員兼職向來採取嚴格禁止的立場,不管一般文官是利用下班時間開計程車、擔任社區總幹事等,都被“銓敘部”認為是違法兼職,雖然實務上允許公務員可以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的性質或尊嚴”,或“不涉職務的事務”時,可以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僅限於“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

  蔡崇義說,管中閔與《壹傳媒》之間的合作關係具有相當固定與週期性,跟一般讀者投書的情形顯然有別,獲得的報酬也不符合一般社會通例上的“獲取薄利”,依據“銓敘部”歷來對一般公務人員兼職行為的函釋標準,明顯違法兼職。

  今天彈劾審查會共11名“監委”出席,2人請假,贊成彈劾的“監委”包括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林盛豐、瓦歷斯.貝林、張武修、楊芳婉等7人;反對彈劾“監委”則有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江明蒼等4人。完整調查報告下月才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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