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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出台台胞居住證 |
三、大陸開放台胞申領台灣居民居住證
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2018年9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台灣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持證台胞能享受國家和居住地提供的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表示,出台這項政策,旨在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台工作的重要論述,本著“執政為民”的宗旨,落實“兩岸一家親”理念,堅定不移為兩岸同胞謀福祉,為台灣同胞做好事、辦實事,是率先與台灣同胞共享大陸發展機遇、落實“同等待遇”邁出的重要一步,是積極回應廣大台胞訴求、為台胞排憂解難、切實解決多年困擾台胞實際困難和問題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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