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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針對國民黨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案向國民黨追徵新台幣11.4億元,法院裁准停止執行。圖為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2月13日電/黨產會又吞敗!中國國民黨不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追徵“前中央黨部”出售案價額共新台幣11.4億餘元,向法院提告,另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金額甚鉅,將會負擔過重,有難於回復之急迫情事,今裁定在本件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黨產會可抗告。
黨產會今年5月22日召開聽證會,認為國民黨於“民國95年”(2006)以16億6000萬元出售土地予第三人張榮發基金會,扣除交易時國民黨繳納的土地增值稅1億餘元及取得土地對價的3億多元,應就土地財產變型後價金向國民黨追徵11億3972萬9956元。
國民黨不服提起本案訴訟,另聲請停止執行追徵。停止執行部分,由審判長林玫君、法官梁哲瑋、侯志融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認為,國民黨因此將受之損害固屬得以金錢賠償回復,然審諸黨產會藉原處分所追徵之價額達11億3973萬零6元,實屬鉅額。且黨產會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執行,該署已對國民黨之部分不動產開始執行,堪認行政法院若未於現執行階段介入處理者,國民黨遭執行之財產將無從或難於回復,而僅得於日後以金錢予以賠償。
合議庭指出,本案訴訟中原處分若經審認判決撤銷確定,“國家”也將負擔過重的金錢支出並致社會資源的無謂耗費,因此認定國民黨主張原處分追徵土地價額部分,將致其有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情事。
合議庭表示,黨產會雖主張其債權人(例如國民黨先前解僱勞工對其有總金額5億9千餘萬元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債權)可能因停止執行而有充分的時間來參與分配,使“國家”金錢債權因 此無法全額受償,損及重大公益等情。第三人對黨產會之債權,本應受法律保護,依強制執行法公平受償,是該債權受償,難認有損公益。
合議庭在考量公、私益因素之權重比例後,本案11億餘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對國民黨與“國家”之利害影響大不相同。以“國家”預算規模之龐大,11億餘萬元之金錢債權即使有全部或一部未被滿足,其對公益影響有限,然國民黨政黨所受影響卻較嚴重。
況如前所述,被認定不當取得之財產也可禁止處分,足以確保日後執行受償,堪認國民黨此部分聲請,尚難認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應予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