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0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台灣“中選會”昨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東京奧運,正名公投”一案、國民黨“反核食”和“反深澳”二案,及下一代幸福聯盟所提“反同婚”、“反同志教育”、“同婚專法”三案。會議後宣布審議結果,該六項“公投案”等合格連署書份數都達標,並編列為第八案到十三案;加上本月二日審查通過的國民黨“反空污”案,這七項“公投案”均已成案。
由於《公民投票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也就是說,只要在年底選舉一個月前,公投案公告成立後,就可合併年底選舉來投票,因而這七項“公投案”,在時間上都可以趕得及在於十一月二十四日進行的“九合一”選舉同時進行“公投”投票。另外,由婚姻平權公投推動小組發起的“婚姻平權”、“性平教育”等二項“公投案”,及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提出的“以核養綠”公投,目前還在查對中,若全部都能順利成案,年底將有十個“公投案”與大選一起投票。
文章分析,實行“公投綁大選”,是出於以下幾個原因:其一、作為公共機關而言,是希望能降低“公投”的行政和社會成本。實際上,“公投”等於一次全島性的選舉活動,不要說是投票前的各種程序要耗費大量的行政及社會成本,就是單以“投票”而言,就得寄發“投票通知書”,設置投開票所及組織相應的人員,還需設立總點票中心,倘是單獨舉行,財力、人物的消耗極大。而綁大選進行,則可節省一些成本,尤其是社會成本。
其實,在過去,由於全島性及地方性的選舉項目繁多,而每類選舉依據該項公職的屆期不同,投票選舉的日期也頗為錯亂,幾乎是每年都有選舉,不但是勞民傷財,而且也因為選舉頻繁而導致撕裂社會的現象十分嚴重。因此,當局在廢除“國民代表”選舉的基礎上,將各類選舉集中起來,每隔兩年進行一次,分別是“中央級”的“總統”和“立委”大選,及地方級的“九合一”選舉。為了湊齊時間,還曾透過法定程序,一度將“直轄市長”的任期延長兩年,以便於與其他縣市長的選舉同步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