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2日電/美國對華“301調查”結果中,對於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指責,尤其是脫離法治的軌道和國際規則體系來指責中方盜竊知識產權、強制高技術轉讓,引發廣泛關注。“美方說法無異於信口雌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春田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說。
劉春田認為,美國“301調查”報告中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中國法律規定外國企業必須轉讓技術給中國合作夥伴,也沒有證據證明中國違反其在世貿組織做出的承諾,以技術轉讓作為外資市場准入的前提條件。美國“301調查”不顧中國實際情況和多年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努力,以“莫須有”的方式指責中國侵害美國的知識產權,不負責任。
美方所指技術轉讓問題,不是政府行為,而是企業間的合同問題。兩國企業之間的合作,平等互利,各展所長,各取所需,這是一個雙方自主商議、決定的過程。美國企業對華技術轉讓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是企業雙向選擇和自主決策的結果,不能把正常的商業交易行為視作政府採購的強制行為。技術需要市場實現其價值。中美企業間的技術交易,是互通有無,平等互利,雙方都是交易受益人。眾所周知,美國既是高技術強國,又精於市場經濟,還是技術交易裡手,不會輕易在一個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面前失手。事實上也是如此,迄今為止,我們沒有看到一件美方企業的高技術被強制轉讓到中方企業的例證。
劉春田說,在不少領域,美方企業技術確實先進。中方企業希望通過合作,學習和引進先進的技術並消化、吸收,通過深度研發獲得更新的技術,從而增強自身進一步發展的力量,這符合自然法則,符合技術進步的規律,也是人之常情。中西方均循此理。美國也不是天生先進,也要向其他國家學習。只要正當,任何國家都有權利對合法取得的技術再度開發研究,並從中獲得正當權益。
“市場准入與強制技術轉讓是截然不同的問題。”劉春田說,美國指責中國的合資合作要求、股比限制和行政審批程序,實質是針對中國的市場准入制度,與強制技術轉讓無關。美方這樣做明顯是混淆概念。事實上,世貿組織成員有權對市場准入做出保留,這些保留體現在成員的入世承諾中,是包括美國在內的多數成員的普遍做法。“美方指責脫離了實際情況,脫離了國際規則體系的標準,有任性之虞。”
近年來,中國知識產權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實現了“質”的轉變。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主動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相繼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正在加緊著作權法的修改。中國僅花了3年多的時間就建立了3個知識產權法院和15個知識產權法庭,有效提高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司法水平。還實施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顯著提高了全民知識產權意識。2017年,中國發明專利申請超過130萬件,高於美國、歐盟、日本、韓國之和。商標註冊更是大幅攀升。
“這些都是最靠譜的措施,也更基礎、更根本和更具持久效力,其目的旨在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據我所知,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像中國政府那樣在保護知識產權上付出如此大的努力,其效果之顯著有目共睹。我敢保證,美國知識產權界的同仁認同我的意見。”劉春田說。
劉春田認為,知識產權既是財產,也是企業競爭手段。互聯網時代,技術進步交叉發展,重叠與衝突在所難免。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企業之間知識產權糾紛層出不窮,越是發達國家越是頻發。這是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貢獻明顯的突出表現。高技術領域權利關係錯綜複雜,爭議司空見慣,幾乎成為規律。尤其知名大企業之間,知識產權更是糾紛多發、訴訟不斷。其中,很難輕易說哪家企業是純粹的被害者,哪家是純粹的侵權人。在法治社會中,這些均由法律途徑解決,企業自有辦法,而非政府插手可以奏效。美國既是市場國家又是法治社會,美國政府應該明白這個基本道理。
劉春田說,市場經濟下,尊重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和法治才是正道。知識產權屬於私權,私權糾紛自有法治渠道。所以,首先應當區分國家行為、企業行為和個人行為。企業或個人行為,不應記到國家頭上。面對企業之間的跨國糾紛,美國政府棄正常的法律途徑和國際規則不用,由政府走到前台,單方面動用其國內法律“301條款”,把國家當成制裁的對象,有違法治,實屬任性妄為。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