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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5月17日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本月下旬就要掛牌運作,“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草案明定完成立法後,政府應於6個月內,完成清查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檔案。政黨也有義務清查,經促轉會認定的檔案,應移交給檔案局管理。國民黨黨史館的眾多檔案,將首當其衝。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表示,該條例是檔案法的特別法,基於檔案管理所需,且配合促轉條例相關規範,並不涉及政黨惡鬥。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包括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都要交出特定期間內政治檔案及文件,曾旭正表示,特別是涉及戒嚴體制、動員勘亂體制及228有關文件都需交出,政黨、附隨組織拒不配合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曾旭正表示,“政治檔案條例”適用範圍,包含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等所保管,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止之相關檔案及文件紀錄。
曾旭正指出,特別是涉及戒嚴體制、動員勘亂體制及228有關文件都需交出,促轉會依法也有調查權可以主動調查,政黨及附隨組織若不配合,可依促轉條例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草案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編製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
依照草案內容,對保密逾30年之政治檔案,除有法規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並由檔案局公告解除機密之意旨及必要之解密措施,排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等法規適用,以簡化解密程序,加速開放。此外條例也規範檔案最遲提供年限,凡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外關係者,最遲50年需提供,涉及第三人個人隱私及私人文書者,最遲70年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