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條例》還專門增加了對民辦教育舉辦者提出的“從業禁止”內容,這是基於教育行業的特殊性質和行業要求新增的一個法律責任形式。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等主體,對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實際上,他們的行為也會直接影響民辦教育乃至整個教育系統的形象和聲譽。這些主體如果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實施條例》在一般的處罰規定之外將給予從業禁止,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內再從事相應的工作,情節最嚴重的可以終身禁止。“這些規定有助於提高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也能夠形成震懾,促使有關主體能夠履行好自己的法律義務。”王大泉說。
規範“名校辦民校”辦學行為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表示,新條例符合業界預期,認同度比較高,對真正以立德樹人為目標的舉辦者而言是長期利好。
“新《實施條例》在保留、強化原《實施條例》對民辦教育的鼓勵、支持措施的同時,針對近年來出現的無序競爭、違規辦學等行業亂象加強了行業監管。”在劉林看來,這些禁止、限制措施是對少數、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眾利益的辦學行為的有力糾正,是對民辦教育的保護與支持,符合絕大多數民辦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會各界對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持續發展的期盼。
作為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落地文件,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中國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有重要指導意義,此前引發爭議的“名校辦民校”等問題將得到有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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